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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秋官一(2)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廿人。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邦国刑之所加,故曰“刑邦国”。四方则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又增修于德而已,故曰“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刑新国用轻典”,则教化未明,习俗未成,以柔鬽之也。“刑平国用中典”,则教化已明,习俗已成,以正直乂之也。“刑乱国用重典”,则顽昏暴悖,不可教化,以刚乂之也。故《书》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野刑为事,故“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为政,故“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为教,故“上德纠孝”,孝所以致德。官刑为治,故“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刑所〔所,《订义》作“也”〕,故“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然则刑无为礼乎?曰:礼之施在万民者,在教而已;自野刑序之以至于国,则与《书序》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同意。

  以圜士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凡害人者”,谓有过失而丽于法者也。其狱谓之“圜土”,则有生养之意也。其人谓之“罢民”,则不自强以礼故也。“施职事”焉,则使知自强;“以明刑耻之”,则使知自好。“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者,置之圜土,外之于中国也,故其能改而反也,谓之“反于中国”。其收之也,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之圜土。反与其能改,亦不可以一年而定,故不齿三年;三年无违,则亦久矣,于是以伦类序之。“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则上所以宥而教之至矣,既不能改,又逃焉;杀之,义也。先王之于民也,德以教之,礼以宾之,仁以宥之,义以制之;善者怙焉,不善者惧焉。故居则易以治,动则易以服。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两造禁民讼”者,讼以两造听之,而无所偏爱,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禁矣。“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者,以束矢自明其直,然后听;盖不直则入其矢,亦所以惩其不直。“以两剂禁民狱”者,狱以两剂听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禁矣。“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者,以钧金自明其不可变,然后听;盖不信则入其金,亦所以惩不信。狱必三日然后听,则重致民于狱也。狱必以剂,则讼至于狱,无简不听,非特剂而已,举剂以见类焉。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嘉,合礼之善也。“以嘉石平罢民”,罢民不能自强以礼故也。“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则司救所谓邪恶也。凡害人者,则司救所谓过失是也。过失不谓之罪,而得罪反重于邪恶,则为其已丽于法故也。惟其过失,是以未入于刑,不亏其体,而以圜土教之也。邪恶谓之罪,而得罪反轻于过失,为其未丽于法故也。“坐诸嘉石”,使自反焉,且以耻之。“役诸司空”,则以强其罢故也。“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役之各称其罪之轻重。“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则无任者终不舍焉,是乃所以使州里相安也。先王善是法以为,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也。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鸊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肺在五藏,其情为忧,其窍为鼻。以肺石达穷民,则以其忧在内,不能自达故也。非此疾也,不为穷民。以大仆观之,则欲其速达,甚于遽令。然而立于肺石三日然后听,则又恶民之渎上。民渎其上,愦眊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义疏》引作“民渎于告,上烦于听,其诚无告者,反无以信于上矣”〕。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内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凡邦之大盟约,大司寇莅其盟书者,刑一成而不可变,盟约如之;且违焉,则刑之所取,刑官之事也〔“刑官之事”四字,据《删翼》增〕。“登之于天府”者,谨藏之也。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贰而藏之者,各以其事考焉,非特备失亡而已。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诸侯强大,其狱讼难定,故言“以邦典定之”。卿大夫亲贵,其狱讼难断,故言“以邦法断之”。若夫庶民,患其情伪难弊而已,故言“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

  犬,金畜也,秋官羞之,则各从其类也,因致其义焉。奉不可变之义,一于所事,致其所御以佐大事者,大司寇之职也。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士师刉珥奉犬牲,与此同义,所任有大小而已。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

  莅誓而戒焉,则制百官百族于刑之中义也。谓之禋祀,则致意之精焉。刑官佐王事上帝,如斯而已。天地二官不言禋,则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大于此者。此无所事,意不期精粗焉。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军旅,莅戮于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者,亦前王也。治官以宰制斟酌赞王,而刑官先焉,俾王从欲以治,则刑先之故也。司寇祭称之“日”,而宰称“祀”,则宰,天官也,故称“祀”;司寇,秋官也,制物之刑焉,故称“祭”。明水火之为物,洁而清明之至也,清以察理之在我,明以烛事之在物,洁以藏秽污而除之,刑官所以格上帝,于是为至。“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则与大祭祀前王同义也。“大军旅,莅戮于社”,则莅戮,刑官之事也。“跸”者,止人使毋敢干焉,刑官之事也。小司寇“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在国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之所在,通国野焉。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国危、国迁、立君,大事也;有疑焉,则所谓大疑,故致万民而询焉。三公,乡老也。上言三公,中言州长,下言百姓,则乡官皆在此矣。上言“万民”,下言“百姓”,则询备矣。其言“百姓”,犹《洪范》之言“庶人”;其言“万民”,则犹《洪范》之言“庶民”也。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及州长北面,帅民也。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则左右其事而已。民为贵,于是见矣。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则以王志为主而辅之以众,以众谋为稽而弊之于王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者,听狱讼当知罪所丽故也。知罪所丽,则奸民有可刺之实,不能以巧免;愚民有可宥之情,知所以出之焉。“附于刑,用情讯之”者,既得其情,罪附于刑矣,则用情讯之,恐其惟从非从也。“至于旬乃弊之”者,慎用刑也。与书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同义。“读书则用法”者,弊其罪,则读其服罪之书;读其服罪之书,则用法而已,不以意为轻重。讯用情,则民得自尽;弊用法,则吏无所肆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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