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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天官二(2)


  大司徒令于教官曰:“各共尔职,修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小宰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者,大司徒令于教官,则所谓修乃事者,自其教官之职事也。小宰以宫刑宪禁令,考乃法,则所以避禁令也;待乃事,则其事有待乎王宫之政令焉故也。共所以事上,正所以临下。在宫则戒以不共,在府则戒以不正,亦各其所也。为宫刑,而令独曰“国有大刑”,则以宫刑宜严于官府。今律,宫殿中所坐,比常法有加,亦是意也。

  小宰先正群吏,然后可以举邦治。其举邦治也,欲人各职其事,故分职以辨之;为其辨之有不能举也,故又联事以合之。有辨有合,则官府之治,无不举矣,于是听万民之治。所谓群吏之治者,以听万民之治为主;听万民之治矣,于是弊群吏之治焉。若夫以法掌戒具,赞币爵,祼将、含襚、币玉之事,则皆其分职联事所治也。至于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令群吏致事,则所治终焉。观治象以宫刑宪禁,则所谓终则有始也。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以致其事者,吏也。谓之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则此群吏非大夫以上也。小宰掌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而宰夫掌治朝之法,则所谓政也,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不言政及纠者,正治朝之位,则所谓政也,以法正之,则纠在其中矣。

  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

  下有事则治乎上,上有事则令乎下。大宰尊于宾客,故大宰以礼待宾客之治。宾客尊于群吏,故小宰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复,有报乎上也。逆,有言乎上也。上言而令之,下听而行之,所谓顺也。下有言乎上,则逆矣。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掌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者,有官府,则有所征令矣;有征令,则有所掌治,不可以不辨也。正,其属所取正者也。师则教其属者也。司则自各司其职事而已。旅则众而有所从焉。数,一二三四是也。合众数而为目,合众目而为凡,合众凡而为要。要则月计,凡则旬计,目则日计。旬计则宰夫所谓旬终正日成是也。一二三四之数,府史之所掌也,而旅治之。目则旅之所掌也,而司治之。凡则司之所掌也,而师治之。要则师之所掌也,而正治之。此官府之八职也。故治至于要而止。

  若夫会,则正之所掌也,而王治之矣。故大宰受百官府之会,而诏王废置;废置在王,则王治之矣。王省惟岁,亦谓此也。凡治官府,以法为主。成则以待万民之治,常则听官治而已。故正掌官法,师掌官成,旅掌官常,司亦掌官法者,正掌官法,以正其属,司掌官法,则贰焉而已。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不言以法而言“掌治法”者,宰夫所考虽及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然其事则治官之事,其法则治官之法而已,五官所自考,则弗预也。所谓县者,县师所掌闲田之县也。宰夫所考及于百官府群都县鄙,则大宰小宰所谓官府都鄙,其为百官府群都县鄙可知矣。不言会其财用而曰“乘”者,以一二三四乘之,则谓之乘;总会其数,则谓之会。欲知其总数,则宜言会;欲知其别数,则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财用物辟名足用长财,故言“乘其财用之出入”。失其所藏之货贿,则谓之失财;非所用而用焉,则谓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货贿也,则谓之失物。辟名,则其出入名不正而已。足用者,用无不足而已。长财,则所藏者又有余焉。善物,则所作所受又无不善。夫物有不可谓之财,而财亦有物也。言失财用物,则失物非财,以其既言失财故也。言善物,则财亦物也,以其未尝言善财故也。所诛非特治官之属也,故曰“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诛以诏冢宰,则赏可知矣。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眂涤濯。

  其与荐羞,则以式掌之。戒与涤濯,则以法掌之。

  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

  小宰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所谓官府之具者,此也。祭祀,则吉礼之事也。军旅、田役,则军礼之事也。丧荒,则凶礼之事也。所谓凡礼事者,此也。

  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礼之法,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陈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

  牛羊豕谓之牢,米禾薪刍谓之委积,夕食谓之飧。牢生可牵,谓之牵。牢礼,则大行人掌各牢礼之等数是也。牢礼之法,则其掌之又有法焉。委积,则上公五积之属是也。膳,则殷膳大牢之属是也。献,则上介有禽献之属是也。饮,则壶四十之属是也。食,则食四十之属是也。飧,则飧五牢之属是也。宾之飧牵,则有司所共;赐之飧牵,则王所好赐。陈数,则以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是也。

  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

  “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则帅宰夫职丧之属官与其府史治之。“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则使宰旅帅其府史治之。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告,或以告于上,或以告于下,故不言所诏,而曰“以告而诛之”。以告而诛之者,不待三岁大计而诛之者也。

  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修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宫正稽其功绪,纠其德行,岁终会其行事,然后宰夫得以考其会,而正岁书其能者良者以告于上。良者书之,贤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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