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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周墓志铭


  太常少卿分司南京沈公墓志铭

  皇祐三年十一月庚申,太常少卿、分司南京钱塘沈公卒。明年,子披、子括葬公钱塘龙居里先公尚书之兆,卜十月甲戌吉,与其宗谋铭,则书公官寿行世来以请。予论次其书曰:

  沈氏自沈子逞以身属社稷,书于《春秋》,文学、贤劳、功名,不旷于史,而武康之族,尤独显于天下。至公高祖始徙去,自为钱塘人。大王父某,当钱氏时匿不仕。王父某,官咸平、端拱间,至大理寺丞。父某,学行显闻,早世,无爵位。由长子同及公赠兵部尚书。公讳周,字望之。少孤,与其兄相踵为进士,起家掾汉阳,从事高邮,用举者入大理为丞,监苏州酒。知简之平泉县,县人铭其政于石。遂自封州守佐苏州,由苏州为侍御史。有以丞相指谒公者,不为听。居顷之,出刺润州,又刺泉州。其为治取简易,讼有可已者,辄谕以义,使归思之,狱以故少。泉州旧多盗,日暮市门尽闭,禁民勿往来。公至,除其禁,而盗亦以止。佐开封,讼数年不遣者以百数,公断治立尽。尝代其尹争狱于上,大臣为公自绌。三司使请铸大钱,下其书议,议者无敢忤。公为其判官,独曰:“坏四钱为之可以当十,民盗变旧钱且尽,铸之为诱民死耳,不如无铸。”议上,如公言。于是天子以江东之按察为已悉,闻公宽厚,即以为使,尽岁无所劾,而部亦以治称。然公已老,不乐事权,自请得明州。明年遂以分司归第,三月卒。夫人许氏,六安县君。两男,世其家。一女子,已嫁。公廉静宽慎,貌和而内有守,春秋七十四,更十三官而不一挂于法。乡党故旧闻其归则喜,丧哭之多哀,而无一人恨望者。铭曰:

  公生四方,卒于故里。
  先君之从,祭则孙子。
  有槚有松,有郁其冈。
  不阤不骞,万世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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