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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丽买书利害第二札


  元祐八年二月十五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札子奏。臣近奏论高丽使所买书籍及金薄等事,准尚书省札子,二月十二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所买书籍,曾经收买者许依例收买,金薄特许收买,余依奏,吏人免上簿者。臣所以区区论奏者,本为高丽契丹之与国,不可假以书籍,非止为吏人上簿也。今来吏人独免上簿,而书籍仍许收买,臣窃惑之。检会《元祐编敕》,诸以熟铁及文字禁物与外国使人交易,罪轻者徒二年。看详此条,但系文字,不问有无妨害,便徒二年,则法意亦可见矣。以谓文字流入诸国,有害无利。

  故立此重法,以防意外之患。前来许买《策府元龟》及《北史》,已是失错。古人有言:“一之谓甚,其可再乎?”今乃废见行《编敕》之法,而用一时失错之例,后日复来,例愈成熟,虽买千百部,有司不敢复执,则中国书籍山积于高丽,而云布于契丹矣。臣不知此事于中国得为稳便乎?昔齐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曰:“招虞人以皮冠。”孔子韪之,曰:“守道不如守官。”夫旌与皮冠,于事未有害也,然且守之。今买书利害如此,《编敕》条贯如彼,比之皮冠与旌,亦有间矣。臣当谨守前议,不避再三论奏。伏望圣慈早赐指挥。取进止。

  贴黄。臣点检得馆伴使公案内,有行下承受所收买文字数内有一项,所买《策府元龟》、《敕式》,虽不曾卖与,然高丽之意,亦可见矣。

  又贴黄。臣已令本部备录《编敕》条贯,符下高丽人使所过州郡,约束施行去讫。亦合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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