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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别二


  其二曰抑侥幸。夫所贵乎人君者,予夺自我,而不牵于众人之论也。天下之学者莫不欲仕,仕者莫不欲贵。如从其欲,则举天下皆贵而后可。惟其不可从也,是故仕不可以轻得,而贵不可以易致。此非有所吝也。爵禄,出乎我者也,我以为可予而予之,我以为可夺而夺之,彼虽有言者,不足畏也。天下有可畏者,赋敛不可以不均,刑罚不可以不平,守令不可以不择,此诚足以致天下之安危而可畏者也。我欲慎爵赏,爱名器,而嚣嚣者以为不可,是乌足恤哉?

  国家自近岁以来,吏多而阙少,率一官而三人共之,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是一官而有二人者无事而食也。且其莅官之日浅,而闲居之日长,以其莅官之所得,而为闲居仰给之资,是以贪吏常多而不可禁,此用人之大弊也。

  古之用人者,取之至宽,而用之至狭。取之至宽,故贤者不隔;用之至狭,故不肖者无所容。《记》曰:“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然则是取之者未必用也。

  今之进士,自二人以下者皆试官。夫试之者,岂一定之谓哉?固将有所废置焉耳。

  国家取人,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词科,有任子,有府史杂流,凡此者,虽众无害也。其终身进退之决,在乎召见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爱惜慎重者也。

  今之议者,不过曰多其资考,而责之以举官之数。且彼有勉强而已,资考既足,而举官之数亦以及格,则将执文墨以取必于我,虽千百为辈,莫敢不尽与。臣窃以为今之患,正在于任法太过。是以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岁月必得,甚可惜也。

  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闻于吏部,吏部以其资考之远近,举官之众寡,而次第其名,然后使一二大臣杂治之,参之以其才器之优劣而定其等,岁终而奏之,以诏天子废置。度天下之吏,每岁以物故罪免者几人,而增损其数,以所奏之等补之,及数而止,使其予夺亦杂出于贤不肖之间,而无有一定之制。则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奋厉磨淬,以求闻于时。而向之所谓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劳而自去。

  然而议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优劣为差,则是好恶之私有以启之也。

  臣以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昔者唐有天下,举进士者,群至于有司之门。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罗天下之贤俊,而习知其为人。至于一日之试,则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于斯为盛。今以名闻于吏部者,每岁不过数十百人,使二三大臣得以访问参考其才,虽有失者,盖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则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为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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