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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贼赏罚札子


  〈庆历三年〉

  臣伏见方今天下盗贼纵横,王伦、张海等所过州县,县尉、巡检有迎贼饮宴者,有献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驱役者。朝廷于此忧贼之时,正患乏人之际,或于巡检、县尉之内得一捕贼可使之人,则必须特示旌酬,以行激励。苟或未能者,犹须悬赏以待之,何况有而失赏?伏见吏部选人区法,自出身以来,两任县尉。初任临江军新淦县,三年之内,大小贼盗获四十余火,内虽小盗数多,其如强劫群贼亦不为少,据于赏格,合改京官。而有司守纤细之文,执寻常之例,谓其所获虽为全火而不同时,因不与理为劳绩。臣料天下州县盗贼之多,无如新淦,天下县尉能捉贼之多,亦无如区法。又闻法次任吉水县尉,使其县民结为伍保,至今吉水一县全无盗贼,民甚便之。法为县尉,官至卑贱,所至之处,皆有可称。臣思朝廷非不欲赏善罚恶,以行劝戒,而患于有司法弊,拘守常文,致抑才能,失于旌赏。其区法偶与臣相识,因得知之,然人所不知,抑而不申者,何可胜数?窃以盗贼是方今急患,县尉是方今切要之人,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臣辄有起请事件,具画一如后:

  一、选人区法捕贼之效甚多,但为有司拘守细碎之文,不理劳绩。其人已升得职官,伏乞追取本人历子,别加考验。如实有劳能,即乞不拘常格,特与酬奖,以劝后来。

  一、臣谓天下群盗纵横,皆由小盗合聚,今但患其大,而不防其微。故必欲止盗,先从其小。能绝小盗者,巡检、县尉也。然而赏罚之法,其弊极多。只如捕盗,去恶但要净尽,岂必须是一日之内同时捕获?假如有全火强盗,县尉、巡检以死命斗敌,若于两日内捉尽,已不理为劳绩。其守文之弊,如此极多。欲乞下铨司,重定捕贼赏格施行。

  一、臣伏见自天下有盗贼以来,议者多陈御盗之策,皆欲使民结为伍保,则奸恶不容。今区法于吉水县立伍保之法,三年之内,劫贼不敢入其县界。臣欲乞特降指挥下江南西路,体量吉水县自区法创立伍保之法以来,如实全无劫贼,又民间以为便利,即乞颁行伍保之法于天下。

  右谨具如前,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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