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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曾祖母祖祖母焚黄祭文


  〈嘉祐七年〉

  维嘉祐七年岁次壬寅某月朔日,曾孙具官修谨以清酌庶羞之奠,及太子少保、太保、延安郡、荣国太夫人之告四通,告于曾祖太保、曾祖母太夫人之灵曰:

  修以不肖之质,获蒙祖考之余休,享有爵禄。材薄任重,缪膺奖擢,践更二府。国有常典,命及其先。非惟优异丞弼之臣。盖所以彰积善垂庆,其来有自,而欲潜光德,发耀有时。俾为臣子者,退得伸孝于家,而进以尽忠于国。是谓一施而两得。此朝廷所以推仁广恩,而为小子之幸也。敢不夙夜祗畏,竭其思虑,勉其不逮,俾有树立。冀不颠坠其家声,以对扬天子之宠灵,以永赖祖考之遗德。

  官有职任,系身于朝,不得瞻望松楸,见执笾豆,谨遣兄之子庐陵县尉嗣立以告。

  〈祖、祖母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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