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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


  刘岳《书仪》,婚礼有“女坐婿之马鞍,父母为之合髻”之礼,不知用何经义。据岳自叙云:“以时之所尚者益之”,则是当时流俗之所为尔。

  岳当五代干戈之际,礼乐废坏之时,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略整齐之,固不足为后世法矣。然

  而后世犹不能行之,今岳《书仪》十已废其七、八,其一、二仅行于世者,(一作悉)皆苟简粗略,不如本书。就中转失乖缪,可为大笑者,坐鞍一事尔。今之士族,当婚之夕,以两椅相背,置一马鞍,反令婿坐其上,饮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请而后下,乃成婚礼,谓之“上高坐”。凡婚家举族内外姻亲,与其男女宾客,堂上堂下,竦立而视者,惟“婿上高坐”为盛礼尔。

  或有偶不及设者,则相与怅然咨嗟,以为阙礼。其转失乖缪,至于如此。今虽名儒巨公,衣冠旧族,莫不皆然。鸣呼!士大夫不知礼义,而与癌阎鄙俚同其习,(一作所)见而不知为非者多矣。前日濮园皇伯之议是已,岂止坐鞍之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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