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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流贬人在路逗留诏


  应流贬人,皆负罪谴,其中或舍其昧死,全彼余生,将宽常法,示有惩戒。如闻在路,多作逗留,郡县阿容,许其停滞,是何道理?自今已后,其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驰十驿已上赴任,流移人令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更因循,尚有宽纵,所繇当别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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