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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译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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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九日酉刻) 顷接伊藤博文十八日戌正电称,十七日来电收到,日本一俟应先预备之事整办之后,即可与中国开议奉天南边之地。至台湾一节,日本现已告明中国政府,今日皇已派水师提督子爵桦山资纪作为台湾等处巡抚,并作为日本特派大员,办理按照马关和约第五款末条之事,约两礼拜,该巡抚即可履任办事。于行抵该处时,即预备办理特派之事。日本政府盼望中国政府立即简派大员一人或数人,与该巡抚会晤,并将该大员等衔名告明日本政府。按照如此情形,本大臣告知贵大臣,日本政府谓如中国政府查照日本所请速派大员一人或数人,与该巡抚桦山会晤,毫无延宕,则贵大臣所虑危险之事,即可免矣。该巡抚一经到任之后,则境内保全平安之事,一惟日本政府是问等语。玩其语意,似已电由田贝告知钧署。适科士达来晤,密与商筹。科谓和约既经批准互换,除日本允还奉天南边另议外,其余应逐一照办,断不可游移借故诿延,以致另起波澜,生出意外危险。即请他国保护,即使办到,亦必枝节横生。鸿告以台湾官民不肯交接奈何?科谓皇上批准,中国官民岂可任听梗阻?致失国体。如国家釆纳鄙言,应由政府属田贝转告日本,以中国派大员商交台湾。日本应同时派大员商交辽东,方为公允云云。可否仍责成唐署抚与日员妥为商办?乞代奏请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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