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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烟台伍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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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酉刻) 顷总署来电,本日遵旨拟给日本换约大臣照会二件,希速电伍廷芳先行缮就,盖用关防,于换约时交给为要。照录照会于后。第一件,中国政府为照会事,前由头等全权大臣李奏请批准换约一折,奉旨依议,该衙门知道。惟闻俄、法、德三国现与日本商改中、日新约,将来如有与此约情形不同之处,仍须随时修改。钦此。为此恭录知照。请贵大臣转达贵国政府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第二件,中国政府为照会事,前接美国田大臣覆信,述贵国政府云,按期互换和约最为紧要,如谓因俄、法、德三国所商改之事若系须照办者,互换以后、未换以前,更为容易等语。与中国意相同。届时如有改易情形,自须另立专条,以资遵守。再,现在台湾各色人等,万分惊扰,势将变乱,互换以后,应将台湾一事重为虑及,另作办法。除已由头等全权大臣专电达知外,特再具照会声明,惟希贵大臣转达贵政府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云云。似科士达所拟照会稿可不用,即照此两稿缮就,于换约时面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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