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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译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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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辰刻) 昨与伊藤商定,让地划界一节,末添营口之辽河以河心为界,则东岸属彼,西岸仍归我。赔款一节,末添如从条约批准互换日起三年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两年半利息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云。计尚可省息银一千数百万。惟趸款不易借贷。伊藤亦知中国支绌,谓外国借债可三、四十年分还,期长利轻,力亦稍纾,可备参酌。又,第五款让地迁民一节,末添台湾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限于本约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云。磋磨再四,始允照办。鄙见似宜派唐署抚就近与日员妥议。至台民愿迁与否,晓谕不服,恐生事变,与华官无涉。伊谓交接后责任在日官,必不怨华。唐抚前电有台民誓不两立之说,务祈密谕,未交接以前,妥为抚循开导。又,第六款通商内地租栈一节,删去官员勿得干预,又纳税用库平与关平不合日本银圆难强收,此条全删。又日商仅准在通商口岸用机器制造。合并声明。至日本运兵船多只,由马关出口赴湾、旅属实。原约虽定于批准互换后停战,未互换前彼此均应按兵不动。明日画押,当再商办。经述请假省亲,自系未知已定约画押,请饬勿来,乞代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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