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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译署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戌刻)

  顷接伊藤函称,昨呈所改约款,实系末尾尽头办法,务于四日内切实回复。前交节略所称中国为难情形,我已细看细想,故跌至无可再减之处。赔款减三分之一,分期交款较长,留军占守减去奉天一处,赔款抵押不指地而指关税,不提内地厘税,不提挖吴淞,此皆使中国易于筹款,便于偿费,又减少奉天前索地界,设战事日延一日,将来无所底止,到那时再行议和,断不能如此便宜等语。鸿思所索各款,惟台湾日兵未到,即欲相让,无理已极,断难轻允。然伊昨面谈,语已决绝,今又乘此函,似是哀的美敦书,应如何应付之处,伏候速示遵办,请代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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