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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译署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酉刻)

  本日未正,日本交到缔和条约,订明第四日内未正回复,或将约内各款全行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等因。第一款清国认明朝鲜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清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第二款清国约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兼该地方所有保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第一下开划界以内盛京省南部地方从鸭绿江口起,溯该江流以抵三叉子,从此向迤北画一直线,抵榆树底下,从北向正西画一直线,以抵辽河,从该线与辽河交会之限起,顺该河流而下,以抵北纬四十一度之线,再从辽河上划线起,顺此纬度,以抵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之线,再从北纬四十一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两线交会之限,顺此经度,以至辽东湾北岸,并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属盛京省诸岛屿。第二台湾全岛及所属诸岛屿。第三澎湖列岛散在于东经一百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第三款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第四款清国约将库平银三万万两交日本国作为赔偿军费。该赔款分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一万万两,嗣后每次交五千万两。第一次应在本约批准交换后六个月之内交清,所余四次应与前次交付之期相同,或于期前交付。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第五款本约批准交换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国准清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田地,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宜视为日本国臣民。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清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第八条清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下开各处。盛京省奉天府、山东省威海冲,日本查收本约所定应赔军费第一、第二两次之后,撤回占守奉天府军队,末次赔款交完之后撤回占守威海卫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以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所有日本军队暂行占守一切需费,应由清国支办。第十款本约批准交换日起,应按兵息战云。科士达拟请总署急告英、俄、法三公使,现日本已将和局条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画让与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查日本所索兵费过奢,无论中国万不能从,纵使一时勉于应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拟办善后事宜,势必无力筹办。且奉天为满洲腹地,中国亦万不能让。日本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以上情节,并祈详密告知三国公使。至日本所拟通商新约,详细节目,一时务乞勿庸告知各国,恐见其利可沾,彼将协而谋我云云。鸿按第六款重订通商新约,节目甚多,并添开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处,皆各国多年愿望不可得者,容即续电,请先核明代奏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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