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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议和定约折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奏为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仰祈圣鉴事。

  窃臣等钦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法国使臣办理详细条约事务,并派锡珍、邓承修前往天津,会同商办。法使巴德纳不日到津,所有应议事宜,关系重大,李鸿章务当与锡珍、邓承修会同详细妥筹,临机因应,与法使据理辩论,毋得意存迁就,总期无伤国体,不贻后患,仍随时奏明请旨遵行等因。钦此。仰见圣谟宏远,训示周详,曷任钦悚。

  臣锡珍、臣承修陛辞后,于三月初十日抵津,会晤臣鸿章,密商详细条约,业由总理衙门王大臣饬总税务司赫德与巴黎法外部电商办理。巴德纳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谈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亲王、礼亲王、厦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详约十条,皆本上年津约之意,略有出入,现酌改数处,属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当据管见胪陈去后,嗣迭准庆郡王等密函,历次删改辩论之处甚多,均随时进呈御览,遵旨酌办。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条彼此均允照办。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复将第五、六条核订,先后钞交臣等与巴德纳,督同中法翻译官,详确考究讲解,文意间有不符,复函请王大臣与赫德、丁韪良等妥细校正,寄由臣等与巴德纳面定,仍请总理衙门随时奏进,请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第十两条亦经法电遵改,巴德纳译送臣等。又缄请庆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译进呈。二十三日奉电旨,此项议约往返电商各条,均尚得体,本日披览改定第二、第十两条,亦最妥协,着李鸿章等再将各条详加核对,如意义相符,并无参错,即着定期画押等因。钦此。臣等复与巴德纳面商,覆加核定,随即电奏在案。该使屡催克期画押,订于四月二十七日齐集公所,将中、法文四分,会同校对无讹,均各画押钤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

  窃维中、法两国,为越事战争数年,胜负互见,今乘谅山大捷之后,皇威震慑,薄海同钦,法都既有悔祸之诚,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坚持定见,杜要求之诡谋,扩怀柔之大度,诸王大臣和衷匡弼,实力赞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复辨折,煞费经营,遂得定艰危于俄顷,跻举世于平康,实天下臣民之福。臣等从事其间,禀承庙谟,随机因应,幸无陷越,断不敢稍有草率,致贻后悔。此后惟冀总理衙门暨滇、粤各督抚臣,恪遵条约,分晰筹办,慎固封守,联络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无事耳。谨将条约正本封送运机处进呈,恭候批准,以便届时互换。其副本咨送总理衙门查核。臣鸿章原奉全权大臣谕旨一道,敬谨咨缴军机处备查。所有商办法国详细条约画押竣事缘由,谨缮折由驿驰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旋行。再,臣锡珍、臣邓承修即日起程回京复命,合并声明。谨奏。

  附:中法约款十条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二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札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德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傥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到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傥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傥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祗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定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光绪十一年四月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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