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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署致曾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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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申刻到) 本日奉旨,曾纪泽二十日电报已悉,现豫拟与法议约八条,着发交曾纪泽,如法悔祸,或由英外部,或由法国照会该大臣商议,务本此意,力与辩论,察其情形若何,随时电奏。钦此。八条另电,漾。 一.津约本已作为废纸,今既修好,仍准商议。惟界务、商务,尚须酌改,总期彼此有益。 一.云、粤边外,中国驻兵业已多年,将来勘定南界,由谅山至保胜一带,画一直线,为中、法保护通商界限。 一.中国线界之外,设关通商事宜,将来派员详细定议,总期于两国均有益。 一.中国之于藩属,受其贡献,不预其政。令法国祗可在越南通商,不应有保护该国之名。如后越南贡献中国及该国一切政令,法国不得阻止干预,以合至理。 一.法国应派公正大臣,与中国驻英曾大臣,或文移详议,或同来中国商办。 一.中、法文字不同,翻译恐涉歧误。此次立约,中国应以中国文字为主。法国应派通晓中国文字之员,详慎翻译,不令书押,以昭慎重。 一.现即议和,中国入越之兵,暂扎不进。法军退出基隆,泊船待议。俟和议就绪,两国定期撤兵。至台湾封口之说,有碍各国商务,应由法国自行撤去。傥以占踞基隆为要挟之计,和议即难开办。 一.两国构兵,中国既费巨款,复添备保护在华法人之费,业经数月。马江之战,法人先期攻我水师,致损华船多只,理应计数索偿。今已弃怨修好,中国亦可免索此项巨款。傥法国有不允之条,应先赔中国以上各费,再明定和战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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