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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修约各条拟加简明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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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年四月二十日)〔附〕 第一、二、三条:似本赫德商务第一议而来,沿海、沿江添口太多,又洋船准入内江、内河贸易,均有窒碍。 第四条〔见前约第二十二款〕:税银、按各口市平交纳,低昂不一,殊违中国定制,应毋庸议。应补银水、本有定章,收税、乃中国自主之权,岂容商人取巧。 第五条〔见前约第二十三款〕:船钞改为六个月交纳,与各国通例不符。 第六条〔见前约第二十四款并通商章程第七款〕:洋货进口已纳正税,在该口界内不重征他项税银,此即指各口租界免厘而言。口界既难定限,厘捐亦难议免。至内地买土货应纳子税外不重征各项税银,亦系条约所有。该使云:地方官仍妄征税银,似指杀虎口屡收有单照之土货税银而言,自应照约申明严禁。 第七条〔见前约第二十六款〕:所给存票、嗣后换给现银,英国新约第十一款有三个月内出口换领现银之说,似可商。 第八条:各口应设免税官栈,与英国新约善后章程第五款设立关栈之意相符,但无免税字样。 第九条:减土煤出口税银,英国新约第十二款,准将南省出口土煤税每百斤减为五厘,当时原因丝税议增,乃以煤税议减作抵。惟查咸丰年间,和约所定税则:洋煤进口每吨征银五分,土煤出口每百斤征银四分,轻重悬殊,太欠平允,似由洋人图运洋煤进口,故加重土煤之税,以抑勒为垄断,实系误为所骗。兹洋煤来华渐少,各国轮船间用日本及台湾各内地煤斤,台煤业经减税,而长江等省、直隶、奉天各处出口之土煤,仍执旧例,每百斤征税银四分,合一吨计之,应征银六钱七分二厘,与洋煤每吨征银五分较之,成本过重,偏枯过甚,不独于洋船购运有碍,且于华商生计、土产销路,大有妨碍。即无英、德各国请减之说,中国犹应自行更正减税,以广招徕,而便流通。或谓民间日用所需,若准减税,必致出口愈多,价值昂贵,于民生似有关系。是以英国修约,土煤减税条内声明:天津、登州、牛庄三口,仍照前定税则征收。鸿章悉心体察,似属过虑。查直、豫、东、奉各山,煤矿极富,土人开采,终古不尽,除本地日用炊爨外,所余甚伙。即使减税出口,洋船装运无多,断不至本处昂价乏用,非钱米等物有限制者可比。况北地瘠苦,出产无几,若减煤税,俾商民源源贩运,或可广开利源,南省更无论矣。似宜径允出口土煤照进口洋煤税则一律征收,否则即照台煤新章,每吨减为税银一钱,已较洋煤加重一倍。 第十条:拟将会讯公所推广办理,并立妥章。似本赫德讼件第一议而来,尽可商酌妥办。 第十一、十二条〔见前约第三十一款、三十六条〕:商船遇险,妥为拯救,各国通商均以此为亟务,彼欲设法责重地方官,着落该村众等语,闽省安纳船失事一案,即系如此办法。并立有救护船只遇险章程,各口应仿照酌办,或可就原约酌增数语。但须仍照第三十三款大意,由地方官拿犯追赃,不能赔偿赃物。 第十三条〔见前约第三十三款〕:中国洋面海盗,自有兵船巡缉,无庸德国兵船帮助。 第十四条〔见船钞章程第七款〕:查原约第三十一款,口外受损之船,进口修理,免纳船钞;今欲将口内受损船只照办,须由关道税务司查明实在受损情由,分别酌办。 第十五条:口内拆毁之船,准其折卖不征税银,似可允行。若有货物仍应照章征税。 第十六条:船坞修船应用各货,准免税进口。英国新约善后章程第十款亦有此语,但须由税务司核定船厂所用杂物名目及船厂须领关照,免其牵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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