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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献县城西有村民为雷击。县令明公晟往验,饬棺敛矣。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讯之曰:“尔买火药何为?”

  曰:“以取鸟。”

  诘曰:“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足一日用矣。尔买二三十斤何也?”

  曰:“备多日之用。”

  又诘曰:“尔买药未满一月,计所用不过一二斤,其余今贮何处?”

  其人词穷。刑鞫之,果得因奸谋杀状,与妇并伏法。或问:“何以知为此人?”

  曰:“火药非数十斤不能伪为雷,合药必以硫磺。今方盛夏,非年节放爆竹时,买硫磺者可数。吾阴使人至市察买硫磺者谁多,皆曰某匠。又阴察某匠卖药于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

  又问:“何以知雷为伪作?”

  曰:“雷击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毁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飞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从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里,雷电相同,是夜雷电虽迅烈,然皆盘绕云中,无下击之状,是以知之。尔时其妇先归宁,难以研问,故必先得是人,而后妇可鞫。”

  此令可谓明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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