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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一


  得乙请袭爵,所司以乙除丧十年而后申请,引格不许,乙云有故,不伏。

  爵命未坠,嗣袭有期,在纪律而或愆,当职思而宜举。乙旧德将继,新命未加,所宜纂彼前修,相承以一子,何乃废其后嗣,自弃于十年。岁月既已滋深,公侯固难必复。然以法通议事,理贵察情,如致身于宴安,则宜夺爵,若居家而有故,尚可策名。须待毕辞,方期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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