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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得甲居家,被妻殴笞之。邻人告其违法,县断徒三年。妻诉云:“非夫告,不伏。”

  礼贵妻柔,则宜禁暴,罪非夫告,未可丽刑。何彼无良,于斯有怒,三从罔敬,待以庸奴之心,一杖所加,辱于女子之手。作威信伤于妇道,不告未爽于夫和,招讼于邻,诚愧声闻于外,断徒不伏,未乖直在其中。虽昧家肥,难从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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