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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〇


  得甲为狱吏,囚走限内,他人获之,甲请免罪。

  圜土不严,罪人其遁,亡而由己,诚曰慢官,获则因人,其何补过?相维彼甲,所谓攸司,不念恪居,儆于羑里,旋闻失守,逸乃楚囚,虽非故纵所为,曾是慢常而致。徒称勿佚,未可塞违。得于他人,自是疏网无漏,失其所职,岂可出柙不科?无贪假手之功,固合甘心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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