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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得乙掌宿息井树,客至不诛相翔者。御史纠之,辞云:“罪在守涂之人。”

  奸或不诛,吏将焉用,茍欲科其官失,必先辨以司存。乙慎守无闻,庀徒有怠,嘉宾戾止,诚宜虑以相翔,暴客聿来,固合擒而勿佚,既隳官禁,是纵公行。且戒事之前,不申严于聚柝,慢官之后,欲移过于守涂,诚乖率属之方,宜甘责帅之罚。然以官虽联事,等列或殊,罪不同科,重轻宜别,比夫所属,请以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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