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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得丁上言:“豪富人畜奴婢过制,请据品秩为限约。”或责其越职论事,不伏。

  品秩异伦,臧获有数,茍逾等列,是紊典常。丁志在作程,恶夫过制,爰陈诚于白奏,俾知禁于素封,将使豪富之徒,资虽积于巨万,僮仆之限,数无逾于指千,抑淫义叶于隋时,革弊道符于汉日。责其论事,无乃失辞。若守职而越思,则为出位,将尽忠于陈计,难伏嘉言。楚既失之,郑有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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