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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而乙悔。丁诉之,云:“未立婚书。”

  女也有行,义不可废,父兮无信,讼所由生,虽必告而是遵,岂约言之可爽。乙将求佳婿,曾不良图,入币之仪,既从五两,御轮之礼,未及三周,遂违在耳之言,欲阻齐眉之请。况卜凤以求士,且靡咎言,何奠雁而从人,有乖宿诺。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请从玉润之诉,无过桃夭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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