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白居易 > 百道判 | 上页 下页
二三


  得乙有罪,丁救以免,乙不谢。或责之,乙云:“不为己。”

  在公而行,诚非为己,怀惠以谢,则涉徇私,彼既求仁而得仁,此宜以直而报直。乙惟获戾,丁乃解纷,以为非罪而拘,冶长见称于尼父,直言以免,叔向宁谢于祁奚。论恩则邱山不胜,在道而江湖可忘。况情非私谒,可以不愧于人,义在公行,实亦无求于我。合嘉遗直,勿听责言。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