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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乙上封,请永不用赦。大理云:“废赦何以使人自新?”乙云:“数赦则奸生,恐弊转甚。”

  刑乃天威,赦惟王泽,于以御下,存乎建中。上封以宥过利淫,幸门宜闭;大理以荡邪除旧,权道当行。皆推济国之诚,未达随时之义。何则?政包宽猛,法有弛张,习以生常,则起为奸之弊,废而不用,何成作解之恩?请思《砭石》之言,兼咏《蓼萧》之什,数则不可。无之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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