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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者,被刺史劾奏。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为巨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归善道,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但令明加纠访科罪,庶可肃清奸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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