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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3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始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戴胄驳曰:“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夫臣子之於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

  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更令定议。

  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於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死。

  是时,朝廷大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於死。俄有诈伪者事泄,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

  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

  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

  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寘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

  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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