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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十年三月


  三月辛亥朔,分命辅臣祈雨。

  上批:“安南行营:鄜延路应募非食禄蕃兵及首领去家万里,以瘴死者,情尤可愍,加赐绢有差。内番官自来阵亡有例承袭者,即具合补职名闻奏,余但离陕西界,虽未过岭,并依例支给。”

  甲寅,赠宣庆使、康州防御使、内侍右班副都知王守规昭武军留后。皇城使、忠州防御使、入内都知蓝元震检身清修,奉上勤谨,十年左右,始终不渝,可并优赠故也。

  戊午,诏著作佐郎、前崇文院校书张载归馆供职。载前以寻医去,秦凤路经略使吕大防请召还,故有是诏。案纲目云:载自崇文归,与诸生讲学,吕大防荐之,召同知太常礼院。此云“归馆供职”,于七月乙卯始书其兼知太常礼院,与纲目异。

  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言:“郑、滑旧为辅郡,屏蔽京师,顷因论者苟欲裁减役人,废以为县,所利者小,所害者大。东、西两京相望数百里,大河之南,直抵都城,并无州郡为限,虽有县、镇,形势不强,非所以辅王畿、重根本也。臣以谓郑、滑二州皆宜复置,兼州废尚近,完复亦易。”不报。

  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近闻增筑广源州,选武臣为守。愿先下本路安抚司,令与监司熟计其利害,条列一岁凡用甲兵若干,资粮若干,甲兵调于某所,资粮取于某郡,使兵足以胜敌,食足以赡兵,而无仓猝调发之艰,则一方之民受赐,而陛下无南顾之忧,惟留意而审行之。”

  诏安南应募诸路兵,与免本路番戍一次。

  广南西路转运司奏:“廉州言,战棹司舟船与贼战斗,颇有杀伤。”诏广南西路经略司:“如杨从先一行舟船未至,即选使臣量以兵援接。”从先亦言:“近收交趾伪命行军招讨使李继元牒,并克复后屡与臣战斗,无恐惧诎服之意,乞严敕边备,以制非常。”从先奏事,乃此月二十五日,今附此。朱本以无施行削去,新本复存之。

  诏自今川峡四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官,不得兼差川峡人。

  又诏谏官遇起居横行诸处集会,或有职事与台官通议,听于侧近幕次往还。台、谏旧不相通,司马光建储帖可考。相通或自此始,更详之。

  诏安南新克复广源、思琅等州,可差洪州等处威果等十七指挥往防托。上批:“前日指挥差张诚一都大提举选差使臣教在京马军教头,可改差内侍副都知王中正,仍以中正为入内副都知。”密记九月二十三日可考。元丰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罢。

  己未,诏邵州关硖寨同管辖兵甲、三班借职秦用和子瑜为借职。以用和辟徽州等处道路,为蛮人所害也。

  诏特迁虞部员外郎毕仲熊一官,专切管勾兴置顺州等处坑冶。从郭逵等所举也。

  辛酉,分命辅臣祈雨于郊庙、社稷,仍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转运、提点刑狱司各访名山灵祠,委长吏请祷。

  诏名文德殿南门曰端礼,左、右长庆隔门曰左、右嘉肃,安乐门曰含和,崇政殿北横门曰通极,拱宸门里西横门曰临华。

  诏入内供奉官吴靖方寄崇仪副使,裴昱寄供备库副使,各降一官;殿头蓝从熙以下八人各罚铜二十斤。坐仙韶院火也。

  著作佐郎范育权检详枢密院兵房文字。

  鄜延路走马承受贾从礼奏:“本路蕃捉生、弓箭手死于安南,其子幼,乞量给口食。”诏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半升,三年住支。

  御史彭汝砺言:“太学试内舍生,皆用科场敕式,仍乞就景德寺试,物论纷纭,虽学者亦不自安也。且今日所以纷纷如此者,恐考试不公耳。学校风化之地,所系甚大。窃闻太学考试,旧法亦颇详悉,欲乞但因八年以前旧制,稍令加严,如在上舍,更赐加察,而以才行优异者宠进之。”诏国子监相度以闻。科场敕式谁所修,此事当考。朱本以为无利害又无施行,遂删去,今复存之,仍增以时政记。

  丙寅,赐皇第六子名佣。哲宗旧名当附初生时,赐名恐不须书。

  诏广源州及填乃等处金银、朱砂坑冶,令广南西路经略司兴置回易。

  又诏太子中舍、前权通判岷州黄察迁一官,知福津县郭造、西华县令李璙与改京官,右侍禁张元方等五人循资减磨勘年。赏铁城败鬼章之功也。

  权荆湖南路转运副使朱初平言,神田等团洞头首杨光善等三人来降,诏各补三班差使。

  三司言:“相度及再体问商人,自来出产小盐及邻接京东、河北末盐地分澶,濮、济、单、曹、怀州,南京及开封府界阳武、酸枣、封邱、考城、东明、白马、长垣、胙城、韦城九县,令通商必为外来及小盐侵夺,贩卖不行。合依旧官自出卖,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阳、同、华、解州,河中、陕府,及开封府界陈留、雍邱、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沟、太康、咸平、新郑十一县,欲且令通商,候逐月缴到客人交引,对比官卖课利不相远,即立为定法。若相远,或趁办年额不敷,即依旧官卖。”从之。本志删润亦可用,已附注二月二十七日。

  先是,张景温提举卖盐,八年闰四月十八日。颇增盐价,民不肯买,则课民日买之,随其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有买卖私盐者,重赏募人告,以犯人家财充赏;民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民间骚怨,盐钞每席旧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余,商不入粟,边储失备。朝廷疑之,召陕西转运使皮公弼入议其事,公弼极陈官卖盐为不便,诏与三司议之。沈括在三司,虽不能夺公弼议,然王安石方主景温,括希王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则岁失官卖缗钱二十余万,虽乞将管城等十一县并南京、孟、陕、同、华、卫六州府通商,而中书讫不行。此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安石既去位,括始与公弼共言官卖盐不可不罢,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于是诏许孟、陕、同、华、解、河中六州府,陈留等十一县通商,余官卖犹如故云。司马记闻载张景温卖盐事虽多差误,然不可不入长编,今考按前后,删取附见。大抵官卖盐事,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三司先有相度,中书不行;十年三月十六日,再相度,乃许河阳、同、华、解、河中、陕六州府并陈留等十一县通商。皮公弼先于二月二十六日言官卖不得不罢,今罢官卖者,但此六州府并十一县耳,曹、濮、澶、怀、卫、济、单、南京并阳武等九县官卖犹如故。

  己巳,试校书郎、知崇德县邢恕复为崇文院校书。罢知延陵县,未及赴而县废,改知崇德,亦不赴,久之,自陈乞开封府界监当差遣,特复之。初,王安石行新法,恕谓其子雱曰:“新法人皆不以为然,子盍言之。”安石怒,其罢校书由此也。恕三年五月十六日罢校书,实录所载与恕本传不同,今从本传。

  辛未,录系囚,杂犯死罪降从流,流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杂犯死罪情理重,并斗杀情理轻者,皆降决刺配千里外牢城。

  诏权发遣荆湖北路转运副使徐禧、提举两浙路常平等事范峋同会计安南行营军事实费钱帛以闻。后禧等言,军事实费钱帛、金银、粮草五百一十九万贯、匹、两、石、束。

  河北西路提点刑狱司言:“洺州多盗贼,最为难治,知州万赜年老才短,乞选能吏以代。”从之,仍诏济、单、沂、濠、洺、博、淮扬知州军并中书选差。明年正月庚午,赜落差替,提刑韩宗道罚铜。

  壬申,诏:“时雨稍愆,令开封府界洎诸路监司分察州县,检举除殄蝗虫种子法施行,无使滋生。”

  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燕达为鄜延路副都总管。先是,上批:“安南行营军马已节次放散,可令达赴阙。”未至而有是命。令燕达赴阙乃二月二十九日事,此据御集。除鄜延副总管,本传不书,达寻留京师故也。

  诏右骐骥副使、权沅州东路都巡检使张整,右班殿直、权西路都巡检刘滋各迁一官,西头供奉官、权东路同巡检王潜等四人减磨勘年有差。以捕杀崖、诚等州狤狑蛮功也。

  诏广南西路经略司差官瘗安南丁夫辇运军须死于道者,仍加祭奠。

  诏广南路缘边军事增置递马铺兵减半,马送群牧司。

  甲戌,都大提举疏浚黄河范子渊言:“近闻朝廷以浚川杷于汴河试验有效,乞候七八月间水湍急,用疏导汴流。”从之。子渊所言试验有效,当是去年十月二十八日蒲宗孟、霍翔等事也。

  御史蔡承禧言:“翰林学士杨绘挟朝廷荐举之令,阴为奸利。供奉官王永年监金耀门纸库,盗官钱百五十万,交结绘等,绘为之奏举,豫许本人閤门祗候。臣昨录问叔兼等罪,已见其状。案:绘禁掖近臣,不以廉耻自检,未及进用,而豫许小人职名,所为如此,有辱清班。伏乞解绘提举、翰林二职,以俟推劾。”绘亦言:“近王永年持执臣受珠事,臣虽曲尽辞理,狱官必不肯信,事无由明白者,不幸在永年死后也。臣举荐匪人,久与之往还,受其酒食等物,甘受诛殛。至于身为侍从,面受永年珠,接而怀之,臣亦不敢自明,惟乞免追赃,依所估钱计赃定罪,远贬重窜。”永年既死,而其家言永年以官钱市珠遗绘,引一从者为证,云于窗隙窥见之。狱官诘绘,绘耻与吏卒辨,即引伏。索其珠,则曰:“焚之矣。”宰臣吴充言:“绘为近臣,职在提举,而与永年非类往还,受其器玩,用此自可贬谪。若加疑似之罪,绘今虽不辨,安知他日无说?”遂置珠事不劾。或言永年盗卖官文书,得钱费于娼家,畏其妻知之,乃伪为籍曰“买物若干遗某、遗某”,其实无有也。缘绘及窦卞实尝过永年家,永年妻手掬酒以饮绘、卞,故两人不能自明,竟坐责黜。“或言”据记闻及东轩录。朱本签贴云:“遍检吴充家供到章疏,无此语,自有圣旨令不问珠事及免追摄,非用充言,并削去。”今复存之。

  诏诸路走马承受任满,不许本路经略、安抚、钤辖司奏举差遣。先是,李承之知延州,乞以走马承受、内殿崇班史辩为西路都巡检兼安塞寨主,上不许,仍降是诏。十月庚寅,又降指挥。

  乙亥,太常少卿、集英殿修撰张刍为右谏议大夫。时御史台鞫王永年狱,案其簿书云:“尝以缯帛及酒遗刍,刍不受。”上闻而嘉之,故特迁刍。此据司马光记闻。

  诏玉牒所:“皇子赐名,如宗室名同并旁音相犯者,更不改。”

  诏都提举市易司:“变法后未卖盐,各依元买钞价贴纳钞内余钱,令本司自今依旧卖。”

  权知开封府孙固言:“本府火,朝廷当正典刑,以惩不恪,未敢即交职事。”诏释固罪,府推官吕希道责监陈州粮料院,以火起希道家也。

  高阳关路走马承受王延庆乞令缘边安抚司精选职员、使臣主掌刺事人。枢密院言:“熙宁七年朝旨,缘边刺事人多互传报,徼幸赏物,人数虽多,于事无补。可下河北缘边安抚司,选使臣牙吏有心力,谙识敌情者,裁定人数,委长吏同募土著可以深入刺事人,每事审实以闻,量事大小给钱帛,候有符验,再与优赐。”诏申明行下。

  戊寅,侍御史周尹言:“提举卖盐张景温擅增盐价,禁卖蚕盐,苛细害民,乞罢景温职事,悉归之制置解盐司及依旧赏格。”诏景温具析以闻。朱本云:具析到,进呈讫,无施行,合删。今依新本复存之。八月十三日,景温犹卖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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