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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六年十二月(1)


  十二月庚午朔,章惇言,衡、永等州溪峒猺人,因招谕纳土,乞并为省民,从之。

  辛未,罢详定诸司库务利害局,详定官、国子博士吕嘉问升一任,左藏库副使刘永渊与枢密院指射差遣。

  壬申,观文殿学士、户部尚书、判南京留司御史台张方平知陈州。

  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骞支钱一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实录止云三十万,今从沈括笔谈详书之。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骞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骞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役剩、息钱等,而于县官骞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此段于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掇出附见。沈括云:天下吏人素无常禄,惟以受赇为生,往往有致富者。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设重法以绝请托之弊。是骞,京师诸司骞支吏禄钱三千八百三十四贯二百五十四,骞骞增广,至熙宁八年,予为三司使日,骞支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贯一百七十八。京师旧有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

  枢密院承旨司言,野战及枪刀手之类,今毋得以五服内亲对试,从之。

  诏诸路奏赏,自今功状,并具将官、使臣元将出战兵斩获输折数以闻。

  赠荆湖北路钤辖司指挥陈昌言、陈昌朝为光禄寺丞,录其子各一人为郊社斋郎,以攻狤狑寨死事也。

  癸酉,诏殿前马军司及诸路州军牙教所射草人,依宣试格改为草桩,仍远二十步。

  命河北同提点制置屯田使阎士良专兴修扑桩口,增灌东塘淀泺。先是,沧州北三堂等塘泺,为黄河所注,其后河改道而泺遂填淤。程昉尝请开琵琶湾引河水灌之,功不可成。至是,士良建言宜堰水绝御河,引西塘水灌之,故从其请而有是命。

  甲戌,御史盛陶言:“昨吴安持请民输钱免行,都提举市易吕嘉问被诏与府司官详定利害,而嘉问过为苛察,牢取微利,虽稍排定,所费之外,掊敛过多,乞应免行钱更加均定,惟给行人常费之外,其余中下户并与蠲放。”不报。朱本削去。

  诏淮南东路转运司募阙食贫民,兴修扬州江都、高邮、天长界河及古盐河。

  乙亥,上谓辅臣曰:“李靖团力之法,以三人得意者为队,已令李浩试之懿、洽二州,疑亦可行。”王安石等曰:“三代至于汉、魏,皆以五人为伍,至于三人,若一人战死,押官执刀在后,即斩二人,恐不可。然此法亦可增损为用。”上曰:“唐太宗问李靖兵法之要,靖以谓‘不出形之,使敌从之’一言而已,此诚简要。”

  又曰:“高宗伐鬼方三年,而周公东征亦三年,何其久也?”安石曰:“古人欲其师之完,故不急务,又其敌有强弱,故难克也。如管、蔡乃武王所使以监商人,其任至重,必非常才,于周之盛时,乃能率众叛,几危王室,盖非易克者也。”上曰:“君子小人各有道,所以能相敌。”安石曰:“诚如此,以黄帝之圣神,而与蚩尤七十战而后能胜者,由此故也。”

  上曰:“以武王、周公大圣人,商之余俗,至历三纪,然后世变风移,卫文公螮蝀之诗乃能止奔,何也?”安石曰:“商人之俗习于纣恶之日久矣,为其所化,如怨望周人,不使之如商革夏,有服在庭,以利口乱正,非如止奔之易也。”上曰:“文王江、汉之域无思犯礼,卫文公亦能止奔,使国人不齿,何以异此。”安石曰:“卫文公区区一国之君耳,但能正身以御下,得贤才而任之,其地至狭,苟能躬行礼义廉耻,而所置卿大夫同德协心,则彼淫奔之俗,众人之所恶者,止之固不为难。非若文王之时,身为诸侯,而能使江、汉之人无思犯礼也。”

  命提点仓场沈希颜、御史台推直官穆珣裁定在京宂占剩员,他日上谓王安石曰:“剩员乃至八万人,多为官员宂占,见吕公弼说有父夷简作某官,当时只有三人当直。”安石曰:“夷简作官若是稍近上,只三人当直,恐伤国体。人主尊如堂,群臣如陛,上下有等威,乃可临正庶民,若甚削弱,曾不如富人,不知何以为堂陛之势。当时果如此,亦未可为法。且今日官员所被役兵,皆有常数,未见过当,所患在非其人而已。如吕夷简为大臣,纳货赂,废坏朝廷百事,便与一人当直,亦不消得。”上乃笑。此段见七年二月七日,今附此。

  丙子,给度僧牒二千付都提举市易司,募人入钱为秦凤路转运司籴本。

  丁丑,诏京官为提举官者,并为同提举。

  梓夔路察访熊本言:“江安寨兵官以商议买田为名,诱三里夷人斗设等至寨,因诘问伤杀兵官主名,其人自以罪大,即拔刀唱杀,寻斩讫。斗设等剧贼也。”上曰:“此等夷人固不可赦,然诱而诛之,或为它日之害。谓之唱杀,特以此为名耳。”后本乞赏功,上弗许。盖本以檄召戎州司户参军程之元权领江安县密图之,之元即召诸酋见于廷,问景左藏安在。诸酋呼噪不服,因杀九十余人,斗设手刃思忠者,械送泸州陵迟斩之,以祭思忠。之元,眉山人也。朱史云无照据,削去程之元事。今复存之。

  诏司农寺,齐、兖州民冒佃泰山禁地,量地肥瘠立租,令依旧居佃。

  戊寅,新权发遣淮南西路提点刑狱陈枢言:“熙宁五年,苏、湖大稔,米价视淮南才十之五,客船贩米,以缘路场务收往来力胜,故苏、湖之米不至淮南,乞权令免纳。”从之。枢又言:“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出役钱裁五六万缗,钱寡而所敷甚众,且第五等旧无役,请得蠲免。”诏除之。此据本志,附四年十月邓绾言李瑜、周约后。按枢以六年十二月方为淮西宪,今附见。

  诏熙河路举人不以户贯年限听取,应熙州以五人、河洮岷州各以三人为解额。

  又赐熙州新修东山禅院名曰慈云、东湖曰慧日。

  庚辰,赞善大夫蔡朦提举兴修永兴军白渠。朦此时任永兴运判,实录脱之,当考。

  修撰经义所检讨、洪州进士徐禧为镇南军节度推官、中书户房习学公事。禧与吴著、陶临皆以白衣为修撰经义所检讨,至是,又以选人入中书习学行检正事。初,吕惠卿荐禧所为治策二十四篇,上善之,曰:“禧言朝廷以经术变士人,十已八九变矣,然盗袭人之语而不求心通者,亦十八九。此言是也。观禧文学,晓政事,宜试之于有用之地。”王安石曰:“中书检正官如章惇辈,朝廷当即有差除,后更用人,如有不称,难于退黜,欲置人为习学。”上以为然,于是以禧为之。中书五房习学公事自此始。

  上复论司马、孙、吴及李靖团力之法,王安石曰:“古论兵无如孙武者,以其粗见道故也。如日有长短,月有死生,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五色之变不可胜观,奇正之变不可胜穷。盖粗能见道,故其言有及于此。”上曰:“能知奇正,乃用兵之要,奇者天道也,正者地道也,地道有常,天道则变而无常。至于能用奇正,以奇为正,以正为奇,则妙而神矣。”安石曰:“诚如此。天能天而不能地,地能地而不能天,能天能地,利用出入,则所谓神也。神故能以奇为正,以正为奇也。”王安石对,见日录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善李靖结队法,召贾逵问之,逵以为非,诏中书、密院同议之,安石曰:“今但结三人为队,又结五人为伍,相搏执以观其孰胜,则其可用与不立见矣。”上乃令郭固与殿前司各为一法,试其可者。旧本十八日丁亥,又书诏贾逵、郭固教习比试队伍法,及令程昉于沿河采车材。按贾逵、郭固比试队伍法,已具此矣,今依朱本削去丁亥日所书。五月八日庚戌,已令诸路教三人为队,此又云云,当考。本志云:上患诸将军行无行阵之法,尝曰:“李靖结三人为队必有意。李靖深晓兵,星书,羽林皆以三人为队,靖非无据。”乃令贾逵、郭固试之。本志附之五年,当考。然以为靖能胜夷狄,又数称黄帝兵法,必晓古人伍法,其用三人为队,或必有意。安石曰:“后世无知兵者,靖能结三人为队,以当衰乱散斗之敌,宜其每胜,比之韩信则已不及。至于黄帝兵法,必非靖所能知,盖自黄帝以来即有伍法,岂容历代圣人智不及靖,而不能结三人为队也?”上曰:“韩信以数十万当项羽十万,靖以万人当颉利一国,靖未必不如信。”安石曰:“自蚩尤以来未有如项籍者,颉利乃衰乱之夷狄,李靖率习战之士,深入敌地而发其机,又乘其不戒,则其胜之固易。”上曰:“兵固欲措之于易胜。”安石曰:“措易胜与难胜乃为奇,措易胜与易胜不足为奇也。”

  冯京曰:“陛下论兵高远,非群臣所及。”安石曰:“天锡陛下圣质高远,与尧、舜、汤、武固无以异,论兵诚为高远,然先王虽曰‘张皇六师’,克诘戎兵,其坐而论道,则未尝及战阵之事。盖以为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不足道也。孔子亦曰:‘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之学也。’以为苟知本矣,末不足治也。”上曰:“事亦有趋时者,如宣王乃以北伐为先。”安石曰:“宣王所以北伐,乃以能分别君子小人,用吉甫、张仲故也。若十步之内,君子小人曾无所分别,不知如何能胜玁狁。然则宣王所务又有在北伐之先者。陛下修身齐家诚无愧于尧、舜、汤、武,臣若见陛下少有阙失,岂敢顾望不谏。然即位六七年,未能成尧、舜、武、汤功业,必有与尧、舜、武、汤不同处。诗曰:‘思无疆,思马斯臧’,‘思无邪,思马斯徂。’人君苟出于诚正,则马可使臧,可使徂,而况于人乎?然则无人为将率,非陛下所患,况今日四夷类皆非豪杰,无足以累圣虑者。”上以为然。已上并见日录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又论兵,以为能知阴阳五行之理而役使之,则尽矣,要在通理而已。安石曰:“天地乃为阴阳五行所使,通阴阳五行之理,是所谓精义入神以致用,所为无不可者,何但兵而已。”亦见二十三日。上又言符坚以百万之师为晋所败。安石曰:“坚号为英主,然其实疏暗。王猛、符融苦谏,以为慕容垂常幸国家之灾,腹心之患也。不知虑此而远勤吴会,此乃自败,非晋能败之也。”上曰:“垂必有以中其心。”安石曰:“坚欲平晋,垂劝之平晋然后封禅,此乃坚所欲,故为垂所惑也。”上曰:“此在人君听纳明与不明耳。符融、王猛以晋为不可伐,而坚不听,故败。晋武帝欲平吴,而一国之人皆以为不可,独用张华、羊、杜三数人之言,故胜。然则听纳之际,可不审乎。”

  辛巳,睦州军事推官叶适、平舆县令编修三司令式删定官张元方、兴平县尉王震,并为中书习学公事,适礼房,元方吏房,震刑房。叶适,七年六月丁亥检正,十月丁丑死。张元方,未详。王震,开封人。

  荆湖北路转运使孙构言,招谕北江下溪州刺史彭师晏内附,录其地里四至、户口以数闻,诏章惇详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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