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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三年七月


  秋七月己卯,新作延宁观。观本王中正旧第,保庆太后出奁中物市其地以建。初有诏罢修寺观,及是,谏官、御史以为言,帝谓辅臣曰:“此太后奁中物尔。谏官、御史欲邀名耶?”参知政事宋绶进曰:“彼岂知太后所为,但见兴土木违近诏,即论奏之。且事有疑似,犹指以为过,或陛下大阙失,近臣虽不言,自亦传闻四方,为圣政之累,何可忽也。太祖尝谓唐太宗为谏者所诋,不以为媿。何若动不过举,使无得而言哉!朝廷已行之命,惟陛下守之自己,无令有以取名也。”

  初,孙奭领太常,以国朝典礼仿唐王泾撰崇祀录二十卷,未奏而卒,其子殿中丞瑜表上之。诏送史馆。

  邕州言交州申峒蛮寇边,诏责问李德政,且令捕酋首正其罪以闻。此与二月壬申所书当是一事,但广西转运司与邕州言之各别耳。

  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辛巳,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其后亦有配沙门岛者。

  乙酉,翰林侍读学士冯元献金华五箴,降诏褒答。

  丁亥,工部郎中王轸直秘阁。轸上所撰五朝春秋二十五卷,特擢之。

  禁民闲私写编敕刑书及毋得镂版。

  戊子,翰林侍讲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礼部侍郎冯元,度支判官、工部郎中、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聂冠卿,太常博士、直史馆宋祁等,上景祐广乐记八十一卷。己丑,以元为户部侍郎,冠卿为刑部郎中、直集贤院,祁为工部郎中。

  庚寅,右谏议大夫、集贤院学士孙冲上所撰五代纪七十七卷,降诏褒答。

  乙未,初置大宗正司,以宁江节度使允让知大宗正事,彰化留后守节同知大宗正事,仍赐器币、袭衣、金带、鞍马。时诸王子孙众多,既聚居睦亲宅,故于祖宗后各择一人使司训导,纠违失。凡宗族之政令,皆关掌奏,事毋得专达,先详视可否以闻。纪闻载,允让管勾宗正事,已于二年十一月宗室改西班官时辨之。本志云景祐二年置大宗正司,会要云庆历初,置大宗正司,并误也。

  前权苏州观察支使刘文,自言以父任为太庙斋郎,历十三考无过,请换右职。丁酉,授西头供奉官。文父厚德尝知涿州,率吏民内属者也。

  开封府言捕得逃卒张兴等,常集同类匿内城前渠中,谓之无忧洞,请修闭京城里外渠口,从之。

  己亥,命翰林学士丁度、知制诰胥偃、直史馆高若讷、直集贤院韩琦同详定黍尺钟律。

  还卢多逊家怀州所没田宅。

  庚子,太平兴国寺灾。是夕,大雨震电,火起寺阁中,燔开先殿及寺舍数百楹。

  辛丑,遣官疏决三京及畿内系囚杂犯,死罪以上递降一等,徒以下释之。其因太平兴国寺火被系者特放。朝廷始议修复火所焚处,崇政殿说书贾昌朝言:“易震卦之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惧修省。’凡六爻之旨,皆以能自戒惧,乃免咎眚。春秋传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灾。’窃维近年寺观屡灾,此殆天示谴告,独可勿缮治,以示畏天戒爱人力之意。”从之。

  癸卯,诏审官院,自今员外郎知州,其通判毋得差郎中;博士知州,毋得差员外郎;余勿拘。

  泗州新作普济院成。诏给田十顷,保庆太后施钱所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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