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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二年八月


  八月壬子朔,诏改强盗法,不持仗,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仗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仗得财为钱六千,若持仗罪不至死者,仍刺配千里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刺为兵,反重于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刺为兵。”诏可。寻又诏京城持仗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余视旧益宽矣。后诏,实录在此月壬申,今并书之。又诏,依本志附此。

  癸丑,知枢密事李咨落起复。

  甲寅,燕紫宸殿,初用乐。

  丙辰,诏天下配役人,在今年五月戊申诏书前者,并释之。又诏有能告群盗劫杀人者,十人以上赏钱十万,不及十人,计数给之。

  辛酉,上作警严曲付太常隶习,名曰振容歌,从李照之请也。寻以振容于义无取,改名奉禋。改名奉禋,在十月乙卯,今并书之。

  同知太常礼院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孤,母边更适士人王涣,生四子。稹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下礼院、御史台详定,侍御史刘夔曰:

  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所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己者。”律疏云:“心丧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再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丧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并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同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宝,已降别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准谓:“为人后,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释义云:“虽为父后,犹为出嫁母齐衰。”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谨之。’子思曰:‘吾何谨哉!’”石苞问淳于睿曰:“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为过。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定,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

  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终,当得申本服。唐绍议云:‘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宝六载,敕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亡,宜终三年,又唐八座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无绝道也。’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之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

  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载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义:‘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或疑二者之相违。窃详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从诸子杖期,又于条制更相违戾。既求礼意,当近人情,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义,服齐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相远也。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以此论之,则国朝见行典制,尽与古之正礼相合,余书有偏见之说,不合礼经者,皆不可引用。郭稹若无伯叔及兄可奉父祖祭祀,应得子为父后之条,又缘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刘夔议在此月己卯,两制、御史台、礼院再定及冯元议,并在明年九月戊寅,今并从本志联书之,略其月日。

  壬戌,知制诰李淑同勾当三班院。淑以妻父韩亿见领枢密副使,引例乞避,诏勿避。

  甲子,饶州防御使刘平为温州防御使、马军都虞候。平上疏自列,召对问状,仍复管军。

  诏勾当皇城司五员,自今遇车驾行幸,常留在内。

  录故雷化州同巡检、左班殿直许政子佶为三班借职,仍赐帛五十匹,以政与蛮贼战死也。

  丙寅,幸奉先资福禅院谒宣祖神御殿。

  戊辰,以盐铁判官、度支郎杨日华为契丹生辰使,礼宾副使张士禹副之。太常博士、直史馆、修起居注郑戬为正旦使,供奉官、閤门祗候柴贻范副之。日华,日严兄也。

  有司言修制皇帝尊号册宝请用纯金,从之。天圣二年九月庚寅,明道二年正月十七日,可考。

  己巳,御崇政殿,召辅臣观新乐。上出双凤管,下太常隶习之。其制,合二管以足律声,管端刻饰双凤,施两簧焉。时又出两仪琴及十二弦琴二种,以备雅乐。两仪琴者,施两弦;十二弦琴如常琴之制,而增其弦,以象律吕之数。又敕更造七弦琴、九弦琴,皆令圆其首者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

  命李照同修乐书。

  辛未,诏荐献景灵宫、朝飨太庙、郊祀天地,自今同日受誓戒。始用王曾之言也。

  又诏陕西诸州前代名臣坟墓碑碣、林木,委官司常检视,从知永兴军陈尧佐之言也。初,庄献遣官起浮屠于京兆城中,姜遵尽毁古碑碣为用。尧佐奏曰:“唐贤臣墓石,十且亡七八矣。始其子孙意美石善书,欲传千载,而一旦与砖甓同,诚亦可惜,其未毁者,愿敕所在完护。”

  甲戌,幸安肃门癔场观诸军放癔,又令诸军习战,其击刺骑射之精者,悉迁补之,遂燕从臣于幄殿。

  丙子,诏入内内侍省同礼院裁定衮冕制度,仍先绘图以闻。以旧所服衮冕华饰太甚,欲从简质故也。

  丁丑,内出景祐乐髓新经六篇赐群臣。其一,释十二均;二,明所主事;三,辨音声;四,图律吕相生,并祭天地、宗庙所用律及阴阳数配;五,十二管之长短;六,历代度量衡。皆本之于阴阳,配之于四时,建之于日月,通之于鞮竺,演之于壬式遁甲之法。

  戊寅,秘书监孔勖分司南京,专领文宣王祠庙,仍赐绢百匹、米五十斛,羊酒副之。

  己卯,右谏议大夫、知兖州孔道辅为龙图阁直学士。时近臣有献诗百篇者,执政请除龙图阁直学士。上曰:“是诗虽多,不如孔道辅一言。”遂以命道辅。议者因是知前日之斥果非上意也。

  初命朝臣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诏朝臣提点银铜坑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实录在十月乙丑,今并书。实录是月己卯书徙知楚州、屯田员外郎魏兼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然两朝国史志及会要职官部并不载提点坑冶铸钱,不知何故,姑存此,更俟考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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