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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兴元年十二月


  十二月丙申朔,御史中丞刘筠言:“比岁京朝、幕职、州县官乞换右职,皆以父母年高,规免持服,自今须皆亡者乃听。”从之。

  戊戌,沧州言盐山、无棣二县,海潮溢坏公私庐舍,溺死者甚众,诏赈恤之。

  甲辰,诏辅臣崇政殿西庑观侍讲学士孙奭讲论语,既而上亲书唐贤诗以分赐焉。自是,每召辅臣至经筵,多以御书赐之。

  京城谷价翔贵。戊申,出常平仓米,分十四场贱粜,以济贫民。

  庚戌,中书言:“审官院向以员多阙少,三年而代者减一年,三十月而代者减十月。请复如旧制。”从之。

  辛亥,以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曹克己为辰、澧、鼎州缘边都巡检使兼辰、澧、鼎、峡、施等州安抚,以顺州蛮田彦晏焚劫暗利寨故也。

  江阴军属县有利港,久废。知军崔立教民浚治,既成,溉田数十顷。又开横河六十里,通漕运。降诏奖之。

  乙卯,诏应典卖田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以所隐田三之一予之。乡村不得增置酒场,其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至亏负,然后上闻。初,上封者言州县力役烦重,多典卖田产入形势之家,以规避徭役。又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故条约之。酒场事参取本志修入。会要禁民增置及刬夺,乃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今不取。

  戊午,诏自今司天五官正,毋得差监在京库务。

  太常卿、知濠州王钦若为刑部尚书、知江宁府,衡州团练副使李迪为秘书监、知舒州,容州观察使、左卫大将军、知莱州曹玮为华州观察使、知青州。

  庚申,诏三司、开封府、殿前马步军司,自今岁旦,四立,二分、至及庚戌、己巳,毋得断极刑。会要乾兴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开封府及三司、殿前马步军司,自今每遇国忌及庚戌、己巳、岁旦、天庆等五节,四立、二分、二至日,不得断极刑。实录不载国忌及天庆等五节,不知何故,当考。两朝史刑法志云:国忌日,旧亦禁刑。天圣初,听决放罪。其后,又诏真宗忌如天庆节,释杖笞情轻者。久之亦罢。

  契丹遣右夷离毕兵部尚书耶律仙宁、给事知制诰史克忠来贺正旦。

  是岁,改征欠司为蠲纳司。

  开封府判官王博文,幼丧父,其母改适人。及母死,博文谓:“古之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以废宗庙之祭也。今丧者皆祭,无害于行服。”乃解官而服。议者以丧而祭为非礼云。博文以天禧四年十月为开封府判官,其解官行服,不知何时。据本传,服除在天圣二年,则解官行服,必当是岁。今附见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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