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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五年三月


  三月戊辰朔,诏:“自今审刑院、大理寺奏案,情状已正,条目未备,不致妨阂者,并即许断。若事节未备,即直指其事,委元推官照会提点刑狱司,得法寺疏驳便复推,宜详酌,可以结绝,无别致追扰。其元推官,如事情不变未周备者,亦不须问罪。务绝滋蔓,以称钦恤之意焉。”

  己巳,三司言博州民段伦冒佃田土,当收积岁租丝,望给限十年输官。诏从之,仍蠲其半。

  丁丑,诏河朔诸州见欠去年秋租,宜并倚阁。民有抱税逃者,委长吏招诱复业,加安抚之。

  辛巳,诏大理寺,自今诸处奏案有失出入徒半年罪者,其元勘录问检断官等,不须问罪。

  三司奏假内藏绫縠二万四千匹,从之。

  癸未,诏礼部奏名人隐匿服纪者,并令自陈,无得辄赴殿试。

  三司言诸司送契丹使,道被寒雪,有亡失什物及驴畜毙者。诏释其罪,蠲除之。

  丙戌,令枢密院取诸军尝历战陈,箭镞在体者,籍数以闻。先是,诸军取箭镞者皆被赏,马知节言:“臣累曾中镞,若伤骨即死,不到骨者登时出之,岂有累年在肌肤者。但近例出箭镞即补小校,此特贪其进改,故为妄冒耳。今若不欲穷诘,望止赏以金帛,不行迁转,则诈伪自息。”上曰:“此当检视,傥非妄冒,亦当如前例赏之,无使滥可也。”(二年二月,发诸路取箭镞医人赴阙。)

  己丑,上御崇政殿亲试礼部合格贡举人。殿之廊庑分列位次,署其名氏,仍揭于牓,使无得迁易。始摹印诗赋论题以赐,官给纸起草,得进士建安徐奭而下及第者百人,同出身者二十六人,诸科及第者三百二十四人,同出身者五十二人。先是,考进士卷入第四等者止九十人,令取五举已上者再考,乃及前数。诏入第四等者以赋、论为先,诗次之。又以高等十卷,命辅臣复位,始诏放焉。

  遣閤门祗候郭盛乘驿往棣州,与转运使、前遣使臣同规画修河事。以完葺堤口,奏报稽缓也。

  庚寅,上作诸王唱酬诗集序示宰相,仍命以集付秘阁。

  癸巳,诏天庆节禁刑七日,天贶节一日,著于令。

  以堂后官,太常博士刘明恕提点五房公事,赐钱三十万。上召谕之曰:“五房事繁,藉汝勤干,宜益尽心也。”

  甲午,诏金明池、琼林苑先许士庶行乐,或小有纷竞,不至殴伤者,官司勿得擒捕。

  丁酉,上封者言进士萧立之,本名琉,尝因赌博抵杖刑,今易名赴举登第。诏有司召立之诘问,立之引伏。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

  近制,军员有年深功高者,即授御前忠佐军头,给以廨宇,而诸司使副多强占之。上密访闻得二十余所,乃诏王钦若谕军头司,悉命移出给付。(据会要是三月事,而实录不载,今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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