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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元年三月


  三月,张从富等出军于澧州南,与王师遇,未及交锋,贼军望风而溃。李处耘逐北至敖山寨,贼弃寨走,俘获甚众。处耘择所俘体肥者数十人,令左右分食之,少健者悉黥其面,令先入朗州。会暮,宿寨中。迟明,慕容延钊继至。所黥之俘得入城,悉言被擒者为王师所啖食。贼众大惧,纵火焚州城,驱略居民,奔窜山谷。壬戌,王师入朗州,擒张从富于西山下,枭其首。贼将汪端劫周保权并家属亡匿江南岸僧舍。李处耘遣麾下将田守奇(守奇,未见。)往捕之。端弃保权走,守奇获保权以归。于是尽复湖南旧地,凡得州十四,监一,县六十六,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

  庚午,命户部侍郎吕余庆权知潭州。

  辛未,幸金凤园,召符彦卿等习射,上七发皆中的。彦卿等进马为贺。徧赐从臣马及银器有差。

  癸酉,吏部尚书张昭等上言:“准诏徒、流、笞、杖刑名应合该除免当赎上请外,据法书轻重等第用常刑杖施行,令臣等详定可否闻奏者。伏以五刑之制,百代所遵,虽沿革之不同,贵重轻之无挠,仰承睿旨,别定明文,俾官吏之依凭,绝刑名之出入,请宣付有司颁行。凡流刑四:加役流,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杖二十,配役一年;二千五百里,杖十八,配役一年;二千里,杖十七,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杖二十;二年半,杖十八;二年,杖十七;一年半,杖十五;一年,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为杖二十;九十,为十八;八十,为十七;七十,为十五;六十,为十三。笞刑五:笞五十,为笞十;四十、三十,为八;二十、一十,为七。旧据狱官令用杖,至是定折杖格,常行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过九分。小杖不过四尺五寸,大头径六分,小头径五分。徒、流、笞、杖,通用常行杖。流罪决讫,役一年;加役流决讫,役三年。徒罪决而不役。徒流皆背受,笞、杖皆臀受,讯杖如旧制。”

  戊寅,湖南捷书至,群臣称贺。

  是月,令州县复置义仓,官所收二税,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凶俭。(此据国史志及会要,新、旧录并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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