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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二年闰三月


  闰三月甲子朔,彦超上表待罪于私第,上遣中使慰抚之,因谓侍臣曰:“沈湎于酒,何以为人?朕或因宴会至醉,经宿未尝不悔也。”侍臣皆再拜。(本纪及旧录皆于闰月甲子载此事。甲子,初一日也,与癸亥实相接矣,盖因王彦超上表待罪故云。而新录乃于己巳始载之,恐误也,今不取。)

  殿前都点检、镇宁军节度使慕容延钊罢为山南西道节度使,侍卫亲军都指挥使韩令坤罢为成德节度使。自是,殿前都点检遂不复除授。

  己巳,幸玉津园。

  庚午,诏开封府集众杖杀皇建院僧辉文,僧录琼隐等十七人各决杖配流。先是,上还自扬州,左右街僧道出迎,辉文等携妇人酣饮传舍,为其党所告,逮捕按验得实,故有是命。

  壬申,唐主遣使贡金器二千两、银器万两、锦绮二千段,谢生辰之赐也。

  丁丑,金、商、房三州民饥,遣使赈之。

  癸未,幸迎春苑宴射。

  丙戌,韩令坤、慕容延钊辞,宴于广政殿。自是,节度使以上出使赴镇,宴如仪。

  是春,诏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植,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种篮木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男女十七以上,人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以春秋巡视其数,秩满赴调,有司第其课而为之殿最。(此据本志在二月,不得其日,今附见闰月后。)又诏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勿使亲邻代输其租。(此据本志附见,不得其月日也,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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