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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以下婚礼


  品官以下婚姻之礼。至元八年,礼部议准,条件凡七:

  一曰议婚,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服,及可成婚。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许之,然后纳采。

  二曰纳采,系今之下定也。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祠堂。人之大伦,于礼为重,宜告庙而后行,示不忘祖也。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主人出见,使者奉书以告于伺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者复命,婚主告于祠堂,或婚主亲往纳采者昕。

  三曰纳币,系今之下财也。具书遣使如女氏授书,女氏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如纳采仪。已定筵会,以男家为主,会请女氏诸亲为客,先入坐。男家至门外陈列币物,令媒氏通报女氏主人,出门迎接相揖。俟女氏先人男家,以次随币而入,举酒请纳币。饮酒受币讫,女氏主人回礼。婚家饮酒毕,主人待客如常礼,许婚氏女子出见。

  四曰亲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婚室、质明,婿家设位于室中,女家设次于外,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亲迎。婿出乘马至女家,俟于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纳雁,姻家奉女登车,婿乘马先行,归车至,导妇以入。婿、妇交拜,就饮食毕,婿出复入脱服,独出主人礼赞。

  五曰妇见舅姑。明日夙兴,妇见舅姑,次见诸尊长者。若妇家,则馈于舅姑,舅姑享之。

  六曰庙见。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

  七曰,婿见妇之父母,受婿拜礼。次见妇党,诸妇亲家礼婿如常仪。若召赘之家,仍依时俗现行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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