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史书 > 宋史全文 | 上页 下页
宋孝宗淳熙十四年


  丁未淳熙十四年

  春正月丙午,进呈真州运司乞展限收换铜钱。上曰:“人相玩习,全不成号令。”王淮等奏:“且教帅、漕司措置如何?”上曰:“频降指挥,人却不信。今且教措置亦好。”又进呈陈公亮乞约束纲运之弊。上曰:“只是拣一两处行遣便得。上贤不待赏罚自勤勉,自知奉法。至于中人,无赏罚不得。但天下大抵皆中人,指挥虽多无补,只是赏罚。下愚之人,虽赏不知所劝,罚不知所惧,然赏罚岂可废?”

  癸丑,诏长宁军清井监盐许通人泸州乐共城、博望寨、梅岭、板桥、政和堡等五处地分贩卖,以臣僚言长宁岁计独抑盐井,下制置司措置,而有是诏。

  ◇

  二月庚辰,福帅贾选言:“福州濒海诸塞皆系海道要害,今巡检乃有以荫官及杂流出身,或素不知兵,或年已垂老,缓急不可倚仗。乞今后应沿海巡检,须武举或军功出身、年未五十、谙晓兵机行阵之人,方许注差,送吏部看详勘会。欲先选曾经海道捕贼立功诸会舡水人,次注武举出身人,如无,即依见行法差注,止不注流外出身之人。”从之。是月,以枢密使周必大为右丞相,以参知政事施师点知枢密院事。

  ◇

  三月己未,进呈兵部申李明等该庆典转资。上曰:“指挥使转都虞候,即止与转行无害。惟忠佐转过即奏予下班祗应,不可放行。”

  庚申,中书舍人陈居仁言:“祖宗加意斯民,见于役法,尤为详备。其后臣僚、州郡申明冲改,浸失法意。乞下敕令所取祖宗免役旧法,并于户部取括绍兴十七年以后续指挥,本所官公共精加稽考。其有与旧法抵牾,有即行删去,修为一书,名曰《役法撮要》,候成镂板,颁之天下。”诏从之。

  丁卯,权知临江军孙好修奏进士欧阳希文妻廖氏死节。建炎、绍兴间,寇起建昌,号白毡笠,剽掠城邑。廖氏与夫共挟姑趋山避之,行至田中,为贼所围,欲遂执廖氏,廖氏正色骂贼曰:“尔等凶徒,欲胁从我,我决不能受辱。”厉声骂贼不绝口。贼知不能屈,即挥刀斫堕其两耳及臂腕,骨皆解。诏令临江军将廖氏坟墓量加封护,仍宣付史馆。是月,亲试举人,赐王容以下及第、出身有差。

  ◇

  夏四月戊寅,宰臣王淮等奏平江阙守臣。上曰:“卿等商量,须得资望稍高者为之。”淮等奏张礿,上曰:“礿在镇江恰好。”又奏张子颜,上曰:“亦不须得,在彼犹在此也。”

  壬午,进呈赵伯瑛乞添差军中属官差遣。上曰:“军中岂可添差?虚费请给,占破人从。当时不合开端,遂使源源陈乞不已。可降指挥,除见任添差人许满今任,日后更不差人。”

  ◇

  五月丁卯,进呈郭杲申被获逃走军兵满及三年,乞放全分请受。上曰:“军兵逃走首身,为知改过自新,所以二年放行全分请受。如逃走捉获上禁军,依法当斩,岂得三年放行全分?有妨军政,所乞难行。”

  ◇

  六月己卯,进呈两浙运司状,称取会诸州得雨分数,即便具奏。上曰:“教排日申,恐有旱去处,朕不知也。”

  辛巳,王淮等奏祷雨未应,上曰:“朕欲亲诣太一宫烧香,次至明庆。”淮等奏:“当此盛暑,惧劳圣躬。”上曰:“朕为百姓,不惮出一日,亦欲小民知朕此意。”

  癸未,王淮等进呈马大同具析到臧否迟滞因依,上曰:“欲行赏罚须是。”诏江西提刑马大同降一官。

  甲申,车驾诣太一宫祈雨烧香,次诣明庆寺。是日,降御札付福建帅臣贾选等曰:“比日行都愆雨将几月矣,骄阳若此,旱势必广。永念遐远,朕心如焚。今专遣人降香前去,仰本路帅臣,可于寺观灵迹去处诚絮亲往祈求,至于筑坛之法,亦可遵用。仍行下所属州军,务获感应,以宽顾忧。”是月,修炎帝陵,陵在衡州茶陵县。从衡州之请也。

  ◇

  秋七月丙午,诏:“政事不修,早暵为虐。可令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疏陈阙失及当今急务,毋有所隐。”

  己酉,诏:“夏秋之交,旱暵为虐。深虑州县弊事、民间疾苦壅于上闻,致干和气。可令诸路监司各限半月,条具闻奏。”

  癸丑,进呈应诏封事。上曰:“所付下封事,可令检正、都司逐一看详,有合施行事件,开具申尚书省,亦庶几求言,不为虚文。”是日,进呈何澹封事,说及省吏改易都司签拟文字。上曰:“是如此否?卿等可自以意问之前后所改易者何事,亦欲官吏各有所警。”

  戊辰。进呈监司具到州县弊事,诏付给舍看详。是月,赈台、处、绍兴府等州旱灾。

  ◇

  八月辛未,谢雨。上问:“歌《云汉》之诗如何?”王淮奏:“如法。”

  丁丑,令应巡检下土兵不许差充挠送。王淮等奏:“石万等所造历,与淳熙戊申历差两朔。又淳熙历十一月下弦在二十四日,恐历法有差。”上曰:“朔岂可差?朔差则所失多矣。可令礼部、太常寺、秘书省参定以闻。”

  ◇

  十二月己卯,同知赵雄奏:“昨日大阅,器甲鲜明,纪律严整。十万之众。一一少壮。”上曰:“前此虞允文行拣汰之法,其初谤议纷然。今诸军皆无老弱,乃见成效。”雄奏:“凡造事之初,众口难唯。圣明不惑,乃能集事。”

  乙酉,制司言:“夔路大宁监四分盐,递年科在恭、涪等八州,委是扰民。已据运司措置,止就夔州以时变卖,诚为利便。所有亏钱,除以金银高价对折及运司抱认外,余钱引一万五千道已据总所,将淳熙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分并行抱认。乞行下总所,将淳熙十四年以后年分所亏,依已前三年体例永远抱认,庶几八州得免科抑。”从之。是岁,诏诸路提举截自今后拘到没官田产置籍估卖,其价钱拘收取旨。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