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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绍兴二十年


  庚午绍兴二十年

  春正月丁亥,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趋朝,有挟刃于道者,遮桧肩舆欲害之,伤大程官数人。一军校奋而前,与之敌,众夺其刃,遂擒送大理寺验治,则殿前司后军使臣施全也。自罢兵后,凡武臣陈乞差除恩赏,桧皆格之,积百千员,无一得者。客行朝饿且死者,岁不下数十。至是,全以所给微而累众,每牧马及招军,劳而有费,以此怨忿,遂潜携刃作过。

  壬辰,磔于市。自是,桧每出,则列五十兵,持长梃以自卫。

  甲午,普安郡王第三子惇为内率府副率。

  丙午,两浙转运判官曹泳言:“左承务郎李孟坚省记父光所作小史,语涉讥谤。”诏送大理寺。初,光在贬所,尝作私史,孟坚间为所亲新诸王宫大小学教授陆升之言之。升之讦其事,命泳究实申省,及是进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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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庚戌,军器监丞齐旦面对,乞春月禁民采捕。秦桧曰:“正为孳言之时。”上曰:“此系利害。”乃下之刑部。既而本部言:“春月在法不许采捕。若止科违令之罪,恐难禁止。今欲犯者杖八十。”从之。初,右朝请大夫路彬提点广西刑狱公事代还,言静江府、昭州夏税折帛钱最重于诸州。上令户部看详裁减。户部言:“二郡岁拨上供布九万二百八十一疋,欲于见纳价上三分减一,每疋折纳钱一千。”从之。上又曰:“昨令监司、守臣任满,并以民事奏。陈彬可除职名,与见阙监司,以示激劝。”

  丙辰,初作玉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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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癸未,签书枢密院余尧辅参知政事。给事中、权直学士院巫伋签书枢密院事。

  戊子,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秦熺为特进,加大学士,充观使。

  丙申,诏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安置李光永不检举,右丞务郎李孟坚特除名,峡州编管。先是,孟坚以小史事系狱,至是狱成,故有是命。于是前后从官及朝士连坐者八人,徽猷阁直学士致仕胡寅坐与光通书,朋附交结,特落职。

  戊戌,上谓大臣曰:“近有人上书陈农田利害。农者天下之大本,可即施行。”是日,内降诏曰:“昨李椿年乞行经界,初欲去民十害,遂从其请。今闻浸失本意,可令户部逐路选委监司一员,逐一看详,应便于民者,依已经界施行;其乘谬反为民害事目,并日下改正,具申省部,日后以当否取旨黜陟,间遣御史前去察访。”

  庚子,诏巫伋兼权参知政事。

  壬寅,右正言章厦奏:“左承议郎致仕胡寅天资凶勃,敢为不义。寅非胡安国之子,不肯为亲母持服,此其不孝之大罪也。寅初傅会李纲,后又从赵鼎建明不通邻国之问。其视两宫播迁,如越人视秦人之肥瘠。后来梓宫即还,皇太后获就孝养,寅乃阴结异意之人,作为文记,以为今日仕进之人将赤族而不悟,此其不忠之大罪也。”诏寅责授果州团练副使、新州安置。

  乙巳,上书秦桧父故玉山县令敏学墓碑首曰“清德启庆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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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己未,起居舍人兼玉牒所检讨官王曮言:“本所见修玉牒,窃见靖康二年太师秦桧入状军前,乞存赵氏社稷,兼在军前与莫俦争辨,以全家保天族,并在中京代上皇作书,与国相建明和议,并已修入玉牒外,所有元降下推戴事迹,乞备录全文,关送国史日历所照应施行。”从之。洋州言真符县民宋仲昌妻一产三子,本人姓符国号,生子之日,适值天申节,实皇帝绍隆景命、子孙众多之祥。诏付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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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甲戌朔,上因言宣州米脚钱事,谓大臣曰:“此盖州县并缘为奸,不恤百姓。朕今日所以休兵讲好者,正以为民耳。若州县不知恤民,殊失朕意。”上又曰:“国家设常平仓,正为储蓄,以待水旱赈济。宜令有司以陈易新,不得妄有侵移。若临时措画,假贷积谷之家,徒为虚文,无实效也。”

  甲申,福建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吴元美除名、容州编管。元美尝作《夏二子传》,其略云:“天以商代夏,是以伊尹相汤伐桀,而声其割剥之罪。当是时,清商飚起,义气播扬,劲风四扫,宇宙清廓。夏告终于鸣条,二子之族与小大少长,皆望风陨灭,殆无遗类,天下之民,始得安食酣寝,而鼓舞于清世矣。”夏二子,谓蝇、蚊也。其乡人进士郑炜得之,特以告本路提点刑狱公事、权福州孙汝翼。汝翼恶之,抵炜罪。炜怒,走行在,诉元美讥毁大臣秦桧,从尚书省下其章。元美家有潜光亭、商隐堂。炜上桧启曰:“亭号潜光,盖有心于党李;堂名商隐,实无意于事秦。”他皆类此。桧进呈,上曰:“元美撰造谤讪,至引伊尹相商伐桀事,其悖逆不道甚矣。可令有司究实取旨。”至是,法寺言元美指斥国家,讥毁大臣,法当死。上特宥之。汝翼已移知荆南府,亦降二官。元美竟卒于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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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庚午,参知政事余尧弼、签书枢密院事巫伋请自今朝参退,依典故权赴太师秦桧府第聚议。从之。时桧以疾在告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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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甲子,秦桧始朝,肩舆至宫门,命二孙直宝文阁埙、直显谟阁堪掖以升,且命毋拜。上甚喜,曰:“且得与卿相见。”桧顿首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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