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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传


  汪大猷[yóu] ,字仲嘉,庆元府鄞县人。绍兴七年,以父恩补官,授衢州江山县尉,晓畅吏事。登十五年进士第,授婺州金华县丞,争财者谕以长幼之礼,悦服而退。

  李椿年行经界法,约束严甚,檄大猷覆视龙游县,大猷请不实者得自陈,毋遽加罪。改建德,迁知昆山县。丁父忧,免丧,差总领淮西、江东钱粮干官,改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参知政事钱端礼宣谕淮东,辟干办公事,充参议官,迁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户部右曹。入对,言:“总核名实,责任臣下。因才而任,毋违所长,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顾谓左右曰:“疏通详雅而善议论,有用之才也。”除礼部员外郎。丞相洪适荐兼吏部侍郎,仍迁主管左选。

  庄文太子初建东宫,兼太子左谕德、侍讲,两日一讲《孟子》,多寓规戒。太子尝出龙大渊禁中所进侍燕乐章,谕宫僚同赋,大猷曰:“郑、卫之音,近习为昌,非讲读官所当预。”白于太子而止。迁秘书少监,修《五朝会要》。金人来贺,假吏部尚书为接伴使。寻兼权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说书,又兼给事中。

  孝宗清燕,每访政事,尝曰:“朕每厌宦官女子之言,思与卿等款语,欲知朝政阙失,民情利病,苟有所闻,可极论之。”大猷遂陈耆长雇直隶经总制司,并缘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厉民为甚。又论:“亭户未尝煮盐,居近场监,贷钱射利,隐寄田产,害及编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又论:“赐田勋戚,豪夺相先,陵轹州县,惟当赐金,使自求之。”又论:“没入赀产,止可行于强盗、赃吏,至于仓库纲运之负陷者,惟当即其业收租以偿,既足则给还,使复故业。”转对,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铸铜为器。上嘉奖曰:“卿前后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权刑部侍郎,升侍讲,言:“有司率用新制,弃旧法,轻重舛牾,无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时出,以售其奸,请明诏编纂。”书成上进,上大悦。

  尚书周执羔韩元吉、枢密刘珙以强盗率不处死,无所惩艾,右司林栗谓:“太祖朝强盗赃满三贯死,无首从,不问杀伤。景祐增五贯,固从宽。今设六项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惩艾,请从旧法,赃满三贯者斩。”大猷曰:“此吾职也。”遂具奏曰:“强盗乌可恕,用旧法而痛惩之,固可也。天圣以来,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议六项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财,惟再犯者死,可谓宽严适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为盗,盗知必死,将甘心于事主矣,望稍开其生路。”乃奏用六项法则死者十七人,用见行法则十四人,旧法百七十人俱死。遂从大猷议。

  借吏部尚书为贺金国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云:“强盗止用旧法,罢六项法。”还朝自劾求去,上闻之,复行六项法。

  改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夜传旨学士院,出唐沈既济论选举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与否,诘旦当面对。”即奏:“事与今异,敝虽似之,言则难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充卤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阁待制、提举太平兴国宫。

  起知泉州。毗舍邪尝掠海滨居民,岁遣戍防之,劳费不赀。大猷作屋二百区,遣将留屯。久之,戍兵以真腊大买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语言不通,此岂毗舍邪耶?”遂谴之。故事蕃商与人争斗,非伤折罪,皆以牛赎,大猷曰:“安有中国用岛夷俗者,苟在吾境,当用吾法。”三佛齐请铸铜瓦三万,诏泉、广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大猷奏:“法,铜不下海。中国方禁销铜,奈何为其所役?”卒不与。进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

  逾年,提举太平兴国宫,改知隆兴府、江西安抚使。以大暑讨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龙图阁待制,落职,南康军居住,提举太平兴国宫。复龙图阁待制,提举上清太平宫。复敷文阁待制,升学士。没,赠二官。

  大猷与丞相史浩同里,又同年进士,未尝附丽以干进,浩深叹美之。好周施,叙宗族外族为《兴仁录》,率乡人为义庄二十余亩以倡,众皆欣劝。所著有《适斋稿》、《备忘》、《训鉴》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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