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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顺治初,既除明季三饷,南服诸省尚未底定,岁入本少,而频年用兵,经营四方,供亿不赀,岁出尤钜。至九年,海宇粗定,岁入则地丁等款徵银二千一百二十六万两有奇,盐课徵银二百一十二万两有奇,关税等银一百余万两,米、麦、豆之徵本色者五百六十二万石有奇。岁出则诸路兵饷需千三百余万两,王公官俸各费需二百余万两,各省留支驿站等款三百余万两。其后兵饷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地丁亦至二千五百余万两。

  康熙之初,三藩叛逆,岁入地丁等款,自二千六百余万减至二千一百余万。二十一年,三藩削平,岁入地丁等银复至二千六百三十四万两有奇,盐课银亦至二百七十六万两有奇,关税等银二百余万两,米、麦、豆之徵本色者为六百三十四万石有奇。雍正初年,整理度支,收入颇增。

  至乾隆三十一年,岁入地丁为二千九百九十一万两有奇,耗羡为三百万两有奇,盐课为五百七十四万两有奇,关税为五百四十余万两有奇,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常例捐输三百余万,是为岁入四千数百余万之大数,而外销之生息、摊捐诸款不与焉。

  岁出为满、汉兵饷一千七百余万两,王公百官俸九十余万两,外藩王公俸十二万两有奇,文职养廉三百四十七万两有奇,武职养廉八十万两有奇,京官各衙门公费饭食十四万两有奇,内务府、工部、太常寺、光禄寺、理藩院祭祀、宾客备用银五十六万两,采办颜料、木、铜、布银十二万两有奇,织造银十四万两有奇,宝泉、宝源局工料银十万两有奇,京师各衙门胥役工食银八万两有奇,京师官牧马牛羊象刍秣银八万两有奇,东河、南河岁修银三百八十余万两,各省留支驿站、祭祀、仪宪、官俸役食、科场廪膳等银六百余万两,岁不全支,更定漕船岁约需银一百二十万两,是为岁出三千数百余万之大数,而宗室年俸津贴、漕运旗丁诸费之无定额者,各省之外销者不与焉。

  自是至道光之季,军需、河工、赈务、赔款之用,及历次事例之开,盐商等报效修河工料之摊徵,凡为不时之入与供不时之出者,为数均钜。然例定之岁入岁出,仍守乾隆之旧。是以乾隆五十六年,岁入银四千三百五十九万两,岁出银三千一百七十七万两。嘉庆十七年,岁入银四千十三万两,岁出银三千五百十万两。道光二十二年,岁入银三千七百十四万两,岁出银三千一百五十万两,均有奇。咸丰初年,粤匪骤起,捻、回继之,国用大绌。迄于同治,岁入之项,转以釐金洋税大宗,岁出之项,又以善后筹防为钜款。

  光绪五年八月,翰林院侍读王先谦奏:“旧入之款,如地丁杂税、盐务杂款等,共四千万,今止入二千七八百万。新入之款,如洋税一千二百万,盐釐三百万。旧出款,如兵饷、河工、京饷、各省留支四千万,今止支二千四五百万。新有出款,如西征、津防两军约一千万,各省防军约一千万。”

  十七年,户部奏更定岁出岁入,以光绪七年一年岁出入详细册底为据。言:“臣部为钱粮总汇之区,从前出入均有定额。入款不过地丁、关税、盐课、耗羡数端,出款不过京饷、兵饷、存留、协拨数事,最为简括。乃自军兴以来,出入难依定制。入款如扣成、减平、提解、退回等项,皆系入自出款之中。出款如拨补、筹还、移解、留备等项,又皆出归入款之内。汇核良非易易。此次所办册籍,以地丁、杂赋、地租、粮折、漕折、漕项、耗羡、盐课、常税、生息等十项为常例徵收,以釐金、洋税、新关税、按粮津贴等四项为新增徵收,以续完、捐输、完缴、节扣等四项为本年收款。除去蠲缓未完各数,通计实入共收银八千二百三十四万九千一百九十八两,是为银收。以陵寝供应、交进银、祭祀、仪宪、俸食、科场、饷乾、驿站、廪膳、赏恤、修缮、河工、采办、办漕、织造、公廉、杂支等十七项为常例开支,以营勇饷需、关局、洋款、还借息款等四项为新增开支,以补发旧欠,豫行支给两项为补支豫支,以批解在京各衙门银两一项为批解支款。除去欠发未报各数,通计实出共支银七千八百十七万一千四百五十一两,是为银支。原奏并及钱收、粮收、钱支、粮支,实为明覈。今按十七年岁入岁出之籍,入项为地丁二千三百六十六万六千九百一十一两,杂赋二百八十一万有一百四十四两,租息十四万一千六百七十二两,粮折四百二十六万二千九百二十八两,耗羡三百万四千八百八十七两,盐课七百四十二万七千六百有五两,常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四百一十两,釐金一千六百三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一两,洋税一千八百二十万六千七百七十七两,节扣二百九十六万四千九百四十四两,续完七百十二万八千七百四十四两,捐缴一百八十七万五千五百七十六两,均有奇。统为岁入八千九百六十八万四千八百两有奇。出项为陵寝供应等款十三万五百五十九两,交进十八万两,祭祀三十三万六千七百三十三两,仪宪七万四千八百七十九两,俸食三百八十四万一千四百二十四两,科场十万五千二百七十两,饷乾二千三十五万六千一百五十九两,驿站一百七十三万四千七百有九两,廪膳十一万二千有二十九两,赏恤五十二万五千二百十六两,修缮二百二十万九千七百四十八两,采办四百有三万三千九百有三两,织造一百有三万四千九百十五两,公廉四百五十七万五千七百八十三两,杂支三十万三千二百七十八两,勇饷一千八百二十六万八千三百十三两,关局经费三百十四万四千六百十六两,洋款三百八十六万一千五十一两,补支一千二百七十七万五千五百二十五两,豫支一百七十四万二千七十三两,解京各衙门饭食经费各项支款三百四十七万二千五百三十三两。统为岁出七千九百三十五万五千二百四十一两。”

  再三年为甲午,朝鲜役起,军用浩繁,息借洋款、商款。及和议既定,又借俄、法、英、德之款付日本赔款,增摊各省关银一千二百万两,益以汇丰、克萨、华商各款本息,及新增宋庆等军饷,共八百万。盖岁出之增于前者二千万。迨于庚子,复酿兵祸。辛丑约成,遂有四万五千万之钜,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万两有奇。二十九年,以练新军,复摊各省练兵经费,而各省以创练新军,办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筹之款。奉天一省警费至三百余万两。湖北一省拨提地丁钱价充学费者六十万两。捐例停于二十七年,以练兵复开,至三十二年复停。

  庚子以后新增之徵收者,大端为粮捐,如按粮加捐、规复徵收丁漕钱价、规复差徭、加收耗羡之类;盐捐如盐斤加价、盐引加课、土盐加税、行盐口捐之类;官捐如官员报效、酌提丁漕盈余、酌提优缺盈余之类;加釐加税如菸酒土药之加釐税、百货税之改统捐、税契加徵之类;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节省如裁节绿营俸饷、节省河工经费、核扣驿站经费、节省各署局经费之类;实业如铁路、电局、邮政收入,及银行、银铜元局、官办工厂商局余利之类。出款自赔款、练兵费、学、警、司法诸费外,各官署新增费亦为大端。

  宣统二年,度支部奏试办宣统三年预算,岁入为类八:曰田赋,经常四千六百十六万四千七百有九两,临时一百九十三万六千六百三十六两,皆有奇。曰盐茶课税,经常四千六百三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五两。曰洋关税,经常三千五百十三万九千九百十七两。曰常关税,经常六百九十九万一千一百四十五两,临时八千五百二十四两。曰正杂各税,经常二千六百十六万三千八百四十二两。曰釐捐,经常四千三百十八万七千九百七两。曰官业收入,经常四千六百六十万八百九十九两。曰杂收入,经常一千九百十九万四千一百有一两,临时一千六百有五万六百四十八两。附列者为类二:曰捐输,五百六十五万二千三百三十三两。曰公债,三百五十六万两。皆临时岁入。岁出为类十八:曰行政,经常二千六百六万九千六百六十六两,临时一百二十五万八千一百八十四两。曰交涉,经常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一百有三十两,临时六十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七两。曰民政,经常四百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两,临时一百三十二万四千五百三十一两。曰财政,经常一千七百九十万三千五百四十五两,临时二百八十七万七千九百有四两。曰洋关经费,经常五百七十四万八千二百三十七两,临时九千一百六十三两。曰常关经费,经常一百四十六万三千三百三十二两。曰典礼,经常七十四万五千七百五十九两,临时五万四千有三十七两。曰教育,经常二百五十五万三千四百十六两,临时一百四万一千八百九十二两。曰司法,经常六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九两,临时二十一万八千七百四十六两。曰军政,经常八千三百四十九万八千一百十一两,临时一千四百万有五百四十六两。曰实业,经常一百六十万三千八百三十五两。曰交通,经常四千七百二十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一两,临时七百有八十万四千九百有八两。曰工程,经常二百四十九万三千二四百两,临时二百有二万二千有六十四两。曰官业支出,经常五百六十万四百三十五两。曰各省应解赔款、洋款,三千九百有十二万九百二十二两。曰洋关应解赔款、洋款,一千一百二十六万三千五百四十七两。曰常关应解赔款、洋款,一百二十五万六千四百九十两。曰边防经费,一百二十三万九千九百有八两。附列者为类一:曰归还公债,四百七十七万二千六百十三两。统为岁入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七百两有奇。岁出三万三千八百六十五万两有奇。十二月,资政院覈覆,于岁入有增加,于岁出有减削。次年即值变更国体,故有预算而无决算。盖自光绪三十三年,度支部即奏准令京师各衙署及各省实报岁入岁出,又于各省设财政监理官以督之。凡昔日外销之款项,与夫杂捐陋规之类,及新定之教育、司法、实业、军政、外债诸费,皆列于簿书期会,故较顺治、康熙之出入多至十倍。兹录之以见一代财政之盈亏焉。

  其军需、河工、赈务、赔款之钜者,乾隆初次金川之役,二千余万两。准回之役,三千三百余万两。缅甸之役,九百余万两。二次金川之役,七千余万两。廓尔喀之役,一千有五十二万两。台湾之役,八百余万两。嘉庆川、湖、陕教匪之役,二万万两。红苗之役,湖南一省请销一千有九十万。洋匪之役,广东一省请销三百万两。道光初次回疆之役,一千一百余万两。二次回疆之役,七百三十万两。英人之役,一千数百万两。咸丰初年粤匪之役,二千七百万,其后江南大营月需五十万两,徽宁防营月需三十万两,则一年亦千万。湖北供东征之需者,岁四百余万,湖南亦不赀。而北路及西南各省用兵之费不与焉。同治中,曾国藩奏湘军四案、五案,合之剿捻军需,共请销三千余万两。李鸿章奏苏沪一案、二案,合之淮军西征两案,共请销一千七百余万两。左宗棠奏西征两案,共请销四千八百二十余万两。此外若福建援浙军需,合之本省及台湾军需,截至三年六月,已逾六百万两。四川、湖南援黔军需,岁约四百万两,积五年二千万两。云南自同治二年至同治十二年,请销军需一千四百六十余万两。而甘肃官绅商民集捐银粮供军需者,五千余万两,再加各省广中额学额计之,当不下数万万。光绪中,惟中法之役用三千余万两。若西征之饷,海防之饷,则已入年例岁出,不複列。

  河工,自康熙中即趋重南河。十六年大修之工,用银二百五十万两。原估六百万两,迨萧家渡之工,用银一百二十万两。自乾隆十八年,以南河高邮、邵伯、车逻坝之决,拨银二百万两。四十四年,仪封决河之塞,拨银五百六十万两。四十七年,兰阳决河之塞,自例需工料外,加价至九百四十五万三千两。浙江海塘之修,则拨银六百余万两。荆州江堤之修,则拨银二百万两。大率兴一次大工,多者千余万,少亦数百万。嘉庆中,如衡工加价至七百三十万两。十年至十五年,南河年例岁修抢修及另案专案各工,共用银四千有九十九万两,而马家港大工不与。二十年睢工之成,加价至三百余万两。道光中,东河、南河于年例岁修外,另案工程,东河率拨一百五十余万两,南河率拨二百七十余万两。逾十年则四千余万。六年,拨南河王营开坝及堰、盱大堤银,合为五百一十七万两。二十一年,东河祥工拨银五百五十万两。二十二年,南河扬工拨六百万两。二十三年,东河牟工拨五百十八万两,后又有加。咸丰初,丰工亦拨四百万两以上。同治中,山东有侯工、贾庄各工,用款二百余万两。光绪十三年,河南郑州大工,请拨一千二百万两。其后山东时有河溢,然用款不及道光之什一。

  赈务,康熙中,赈陕西之灾,用银至五百余万两。乾隆七年,江苏、安徽夏秋大水,抚恤、正赈、加赈,江苏给被灾军民等米共一百五十六万石有奇,银五百五万两有奇。安徽给被灾军民等米八十三万石有奇,银二百三十三万两有奇。十八年,以高邮运河之决,拨米谷一百十万石,银四百万两,赈江苏灾,此其最钜者。其后直隶、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甘肃诸省之灾,发帑截漕及资于捐输者,不可胜举。嘉庆初,山东曹、单等县灾,赈银米合计三四百万两。六年,以直隶水灾,拨赈银一百万两,截漕米六十万石。江苏、安徽、山东、河南诸省之因灾赈恤者,节次糜帑,均不下数十百万。资于捐输者,如十九年江苏、安徽之灾,至二三百万两。道光十一年,拨江苏赈需银一百余万两。二十七年,赈河南灾银一百余万两。二十八年,赈河北灾银一百三十八万两。二十九年,拨江苏等四省赈灾银一百万两。而安徽、浙江之截留办赈者,皆近百万,江苏一省则一百四十余万,此外尚多,而官绅商民捐输者尚不与。光绪初,山西、河南、陕西之灾,拨帑截漕为数均钜,合官赈、义赈及捐输等银,不下千数百万两。郑州河决,赈需河南用银二百五十余万两。时各省有水旱之灾,辄请开赈捐。直隶自十六年之水至二十一年海啸之灾,用银七百余万两。山东自十一年后,频年河溢,至二十五年,用银七百余万两。江苏自十五年之水至二十四年淮、徐、海之灾,用银五百余万两。二十七年秦、晋之灾,则开实官捐以济之,为数至七百六十万两有奇。

  赔款,始于道光壬寅江宁之约,二千一百万两。咸丰庚申之约,一千六百万两。光绪辛巳伊犁之约,六百余万两。乙未中日之约,并辽南归地,二万三千万两。至辛丑公约,赔款四万五千万两而极。以息金计之,实九万万余两。

  清代田赋徵粮之数,乾隆三十一年,为八百三十一万七千七百石有奇。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八省,自岁漕京师外,留充本省经费。直隶、奉天、山西、陕西、甘肃、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则全充本省经费。光绪十年,新疆改行省,岁徵粮二十七万一千石有奇,亦全充本省经费。吉林、黑龙江之徵米者亦如之。各省驻防旗营官兵、绿营兵丁皆支月米。凡留充本省经费者,大率供旗绿营月支米豆之需,有余则报粜易银候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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