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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志(2)


  永明元年九月乙丑,雹落大如蒜子,须臾乃止。

  十一年四月辛亥,雹落大如蒜子,须臾灭。

  《貌传》又曰:“上失节而狂,下怠慢而不敬,上下失道,轻法侵制,不顾君上,因以荐饥。貌气毁,故有鸡祸。”“一曰水岁鸡多死及为怪,亦是也。上下不相信,大臣奸宄,民为寇盗,故曰厥极恶。”“一曰民多被刑,或形貌丑恶,风俗狂慢,变节易度,则为轻剽奇怪之服,故曰时则有服妖。”

  永明中,宫内服用射猎锦文,为骑射兵戈之象。至建武初,虏大为寇。

  永明中,萧谌开博风帽后裙之制,为破后帽。世祖崩后,谌建废立,诛灭诸王。

  永明末,民间制倚劝帽。及海陵废,明帝之立,劝进之事,倚立可待也。

  建武中,帽裙覆顶;东昏时,以为裙应在下,而今在上,不详,断之。群下反上之象也。

  永元中,东昏侯自造游宴之服,缀以花采锦绣,难得详也。群小又造四种帽,帽因势为名:一曰山鹊归林者,《诗》云“《鹊巢》,夫人之德”,东昏宠嬖淫乱,故鹊归其林薮;二曰兔子度坑,天意言天下将有逐兔之事也;三曰反缚黄离喽,黄口小鸟也,反缚,面缚之应也;四曰凤皇度三桥,凤皇者嘉瑞,三桥,梁王宅处也。

  《貌传》又曰:“危乱端见,则天地之异生。木者青,故曰青眚,为恶祥。凡貌伤者,金沴木,木沴金,衡气相通。”

  延兴元年,海陵王初立,文惠太子冢上有物如人,长数丈,青色,直上天,有声如雷。

  火,南方,扬光辉,出炎爚为明者也。人君向明而治,盖取其象。以知人为分,谗佞既远,群贤在位,则为明而火气从矣。人君疑惑,弃法律,不诛谗邪,则谗口行,内间骨肉,外疏忠臣,至杀世子,逐功臣,以妾为妻,则火失其性,上灾宗庙,下灾府榭,内熯本朝,外熯阙观,虽兴师众,不能救也。

  永明三年正月,甲夜西北有野火,光上生精。西北有四,东北有一,并长七八尺,黄赤色。

  三月庚午,丙夜北面有野火,光上生精,长六尺;戊夜又有一枚,长五尺,并黄赤色。

  四年正月丁亥,夜有火精三处。

  闰月丁巳,夜有火精四所。

  十二月辛酉,夜东南有野火精二枚。

  五年十二月丙寅,夜西北有野火,火上生精,一枚,长三尺,黄白色。

  六年十一月戊申,夜西南及北三面有野火,火生精,九枚,并长二尺,黄赤色。

  九年二月丙寅,甲夜北面有野火,火上生精,二枚,西北又一枚,并长三尺,须臾消。

  永元二年八月,宫内火,烧西斋芃仪殿及昭阳、显阳等殿,北至华林墙,西及秘阁北,屋三千余间。《京房易传》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烧宫。”秘阁与《春秋》宣榭火同,天意若曰,既无纪纲,何用典文为也!

  二年冬,京师民间相惊云当行火灾,南岸人家往往于篱间得布火缠者,云公家以此禳之。

  三年正月,豫章郡天火烧三千余家。京房《易》占曰:“天火下烧民屋,是谓乱治杀兵作。”是年,台军与义师偏众相攻于南江诸郡。

  三年二月,乾和殿西厢火,烧屋三十间。是时西斋既火,帝徙居东斋,高宗所住殿也。与烧宫占同。

  《传》又曰:“犯上者不诛,则草犯霜而不死。或杀不以时,事在杀生失柄,故曰草妖也。”一曰:“草妖者,失众之象也。”

  永元中,御刀黄文济家斋前种昌蒲,忽生花,光影照壁,成五采,其儿见之,余人不见也。少时,文济被杀。

  刘歆《视传》有羽虫之孽,谓鸡祸也。班固案《易》鸡属《巽》,今以羽虫之孽类是也,依歆说附《视传》云。

  建武二年,有大鸟集建安,形如水犊子。其年,郡大水。

  三年,大鸟集东阳郡,太守沈约表云:“鸟身备五采,赤色居多。”案《乐纬叶图征》云:“焦明鸟质赤,至则水之感也。”

  永明二年四月,乌巢内殿东鸱尾。

  三年,大鸟集会稽上虞。其年,县大水。

  《传》曰:“维水沴火。”又曰:“赤眚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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