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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朝大理寺狱


  元丰元年十二月戊午,以权知审刑院、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大理卿,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令举官以闻。先是,上以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于是中书言:“奉诏,开封府司、左右军巡院刑狱皆奉府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难以隔讯。又盛暑疾气熏染,多致死亡。官司各执所见,吏属苦于谘禀,因缘留滞,动涉岁时,深为未便。参稽故事,宜属理官。今请复置大理狱,应三司及寺、监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罪非追究者随处裁决,余并送大理狱结断。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推鞫;检法官二人,余悉罢。应合行事,委本寺详具以闻。”从之。台符等既受命作大理寺,凡十有七日而成。

  二年正月戊子,手诏:“大理寺日者修举坠典,厘正职业,俾治官府狱事。前代章程,湮灭岁久,不可复知。今所图画,皆以义起,推抡规模,不少宽假,必难称办。苟官吏各怀顾忌,于驱遣之际,或至逡巡,则稽留弊害,无肯前者。其本寺丞事勘鞫,可且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断讫。徒以上,旬具犯由,申中书、枢密院刑房置司,及一年,别取旨。”其后及一年,乃复诏依开封府例供报纠察司。丁酉,置大理寺勾当公事官二员,以大小使臣充。

  二月甲寅,诏大理寺官人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三月丁丑,上批:“大理寺长贰、丞、主簿家属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轮一员在寺,余归休沐,庶制可经久,人无惮倦。其著为令。”

  九月壬午,诏:“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记》,凡朝廷修废官事之本末,小大无不该载,惟崔台符等首被选抡,考举坠典,而能剸遣滞讼,狱无淹囚,独不得挂名其间,尚为阙漏。宜送清臣增人。”

  三年正月辛未,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官准此。仍诏:“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六年六月。元丰间,诏大理兼鞫狱,所承内降公事,上下皆曰:“是诏狱也。”意必传重,少卿韩晋卿独持平檄实,无所观望,人以不冤。上知其才,凡狱难明及事系权贵者,悉以委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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