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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朝方田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账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坛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记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

  地符,见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

  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每以旧收蹙零数均摊于元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绵、绸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苗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植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皆不计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凡田方之角降植,以野之所宜木,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产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七年四月丁巳,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嗟叹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远,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上曰:“此岂细事?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书条奏,请蠲减赈恤。庚午,诏:“方田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躬验逐等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写成草账,于逐段长、阔步数下各计定顷亩,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别造方帐。限四十日毕,先点印讫,晓示方户,各具书算人写造草账,候给户帖,连庄账付逐户,以为地符。”壬申,上批:“应灾伤路分方田、保甲除排方量了毕,止是攒造文字处,许依条限了绝外,其见编排方量及造五等簿处,可遣指挥并权罢。”是日,雨。

  元丰五年二月癸酉,开封府言:“永兴、秦凤等路当行方田,昨准朝廷取税赋最不均县先行,岁不过一县。若一州及五县,不得过两县。缘府界十九县,比一州事体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请自今年岁方五县,送司农寺。”司农寺以为便民,遂从之。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月丙申,诏罢方田。

  旧录云: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怨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遽罢之。新录辨曰:“神宗患税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然官吏不得人,以至骚扰,至是乃罢。非遽也。”自“税役”至“遽罢之”四十字并删去。熙宁五年八月,始颁方田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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