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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顺帝纪(11)


  阳嘉四年[135年]

  春二月丙子,诏曰:“自今中官得以养子为后。”

  夏四月甲子,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免。

  戊寅,执金吾梁商为大将军,故太尉庞参为太尉。

  商推诚实不为华饰,尝病多藏厚亡为子孙累,故衣裘车马供用而已,租俸赏赐分与昆弟故旧,虚心下士,门无停宾,检约宗族亲戚,莫敢犯禁,朝廷由是敬惮之。在位所辟召,皆四海英俊,其所招引推进如李固、周举等数十人。

  时魏郡霍谞舅宋光,为人所诬,引〔以〕刊定诏书系洛阳狱,考讯楚毒。谞年十五,奏记于商曰:“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罪。传曰:‘人心不同,其若面焉。’斯盖谓天下窊隆广狭高卑之形耳,至于鼻从目横,眉在眼上,未有不然者。人心异者,刚柔舒急倨敬之间,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亦复同也。谞与光骨肉之亲,义有相隐,言光冤结,未有可信,请以人情平之。光衣冠子孙,径路平易,位极州郡,日望征辟,亦无瑕秽纤介之累,无故刊定诏书,欲何救解?就有所疑,当以道理求便,安能触冒死祸,以解微细?譬诸附子疗饥,鸩毒止渴,未入腹胃,咽喉已绝,岂可为哉!光不定制书,情既可原,台阁执事,知而不治,吁嗟紫宫之门,泣血两观之下,伤和致灾,为害滋甚。明将军德盛位尊,人臣无二,言行动天地,举措移阴阳,诚肯留神省察,沛然信理,必有于公高门之福,和气立应,天下幸甚。”商嘉谞辞意,即奏原光罪。

  ①据《范书》补。
  ②昭公十九年《公羊传》言许止虽弒君而不罪之事也。
  ③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曰:子产对子皮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故疑《袁纪》“其若”二字误倒。
  ④《战国策》燕策曰:苏秦为燕说齐宣王曰:“人之饥,所以不食乌喙者,以为虽偷充腹而与死同患也。”沈钦韩引急就篇注曰:“乌喙,形如乌之嘴也。附子,附大根而旁出者。一岁为侧子,二岁为鸟喙,三岁为附子,四岁为乌头,五岁为天雄。”附子乃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根、茎、叶俱有毒,根尤甚。
  ⑤《汉书》于定国传载于公语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

  闰月丁亥,日有蚀之。

  十二月甲寅,京都地震。诏百寮上封事,靡有所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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