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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格伦迪重申,既然奴隶制在古巴合法,这些黑人就是西班牙人的财产。美国无权对他们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于行政分支,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遵从“平克尼协定”,将船上的一切交还西班牙公使。他进一步的理由是,如果把黑人交还两名西班牙货主,黑人们将可能没有机会再为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奴隶身份辩护,所以,交给西班牙公使是最合理的。这样,黑人就可以得到一个机会,站在西班牙的法庭为自己的无辜辩护。因此,下令向西班牙公使交还“阿姆斯达”号,才是总统的责任。

  凡布伦总统对于“阿姆斯达”事件的决定,其出发点当然是政治上的考虑。可是,你也看到了,在这里,行政分支还是必须在法律上寻求出路。他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的权威,更谈不上运用总统的个人威望。因为从一开始,这一点在美国就是明确的,总统只是一个工作职位。他唯一能够借助,用以摆脱困境的,就是为行政分支的行为,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证明采取这样一个动作是合法的。

  司法部长的一番法律辩解,几乎是天衣无缝的。他非常巧妙地在根子上切断了“阿姆斯达”可能产生的争论。本来嘛,总统压根儿就没打算站在哪一边参与辩论,也没打算辩出什么正义和谬误。总统需要的是掐断这场争论。

  因此,既然可能产生的争议都是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那么要做的就是,从法律上确定美国根本无权让“阿姆斯达”案进入任何美国的司法程序。只要把这只船从司法分支那里“劫”出来,一到行政分支手里,一把推回给西班牙,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这样,美国总统就不至于被一条倒霉的西班牙船给逼到死角里。

  所以,简单地说,就是别提这些黑人是不是来自非洲,是不是奴隶,是不是被非法贩运。更别提他们是不是杀人,是不是暴动,是不是有冤情。有天大的问题,也是人家的问题,我们管不了。人家有女王有总督有法庭。该怎么调查该怎么判决,只能由人家自己作主。更何况,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平克尼协定”摆在那里。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司法挑战确实困难重重。因为,这是一场法律上的较量。而对方站在原有法律的立场上,基础稳固。挑战者又要承认原来的法律,又要从它的基础里找出一条缝,橇下一块来。显然就要困难得多。司法部长越有理,挑战者们就越悬乎。只有真正的当事人,那些“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如同置身于台风眼,他们还无从了解和理解这一切,所以倒反而显得平静。

  然而,司法部长的辩解并不就是完全成功的。美国自从建国,一切就都是公开化的。所以,报刊上不仅公开讨论这个案子,也对行政分支的表态品头论足。这个表态出来以后,大量的反对意见一涌而出。可是,这些意见主要还是呼吁人道,很少有从法理上去破司法部长布下的“八卦阵”的。

  当时间沉淀下来以后,人们慢慢发现,行政分支的这个表态,至少在美国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情理真诚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行政分支似乎在要求公平地对待这些黑人,只不过是出于国际案件的特殊情况,让黑人换一个法庭而已,即从美国法庭换到古巴法庭。但是,事实上却隐瞒了他们清楚的一个实质差别。在当时的古巴,在奴隶制问题上只存在“虚假法律”,对黑人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黑人回到古巴,只可能成为古巴当局阻吓其他奴隶造反的杀一儆百的牺牲品。对于这一点的认识,后来成为凡布伦总统在民众中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是在一个法制国家,要和行政分支较量,还是要突破它在法律上布下的阵势。好在,仔细查看之后发现,司法部长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自己其实也很清楚薄弱点在哪里。那就是司法部长格伦迪,对于“阿姆斯达”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那一部分发表的评论。

  我前面已经提到过,这个案子实际上由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部分所组成的。一部分是刑事案件,按照美国法律,应该由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是否起诉的权力,在司法部长的这个系统手里。当然,在新闻和民众监督下,应该起诉的案件,司法部也不敢不起诉。

  然而在这个案子里,由于是个“涉外案件”,就有些复杂。似乎起诉与不起诉,是在两可之间。那么,如果司法部朝这个方向靠一靠,说是决定不起诉,民众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因为正如格伦迪已经辩解的那样,这样做还是“有法可依”的。

  看上去,司法部似乎是反对把“阿姆斯达”号黑人按照可能的“海盗罪”与“谋杀罪”起诉,好象有点同情这些黑人的意思。可是,实质上,却是在防止黑人被带入美国的司法程序。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尽管这些黑人身无分文,举目无亲,可是只要你一旦让他们进入这个程序,就必须有律师,必须允许公开的法庭辩论和旁听,必须允许新闻界的采访和自由报道,必须给他们一个接受公平审理的机会。那么,总统所期盼的平息社会大辩论的要求,就再也无法达到搅恕?

  所以,司法部长的第一步,当然是先“建议”对黑人的刑事罪不予起诉。理由就是美国司法无权对一个外国刑事案起诉。司法部长所能够做到,也就是一个建议,下面的检察官还是可能根据他们的判断作决定。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另一部分,就是它的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美国法律,民事诉讼的原告,将不再是检察官,而是有民事争执的平民。提出民事起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阿姆斯达”案的民事诉讼部分,是司法部无法控制的。现在,不仅是两个西班牙人递上了财产要求,就连海防队的吉尼中尉也代表他的属下,基于“海难救助金”,对“阿姆斯达”的财产提出了分成的要求。所以,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按钮已经按下。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下,它会自动地,按部就班地向前走,只要原告不撤诉,谁也休想让它停下来。

  因此,当司法部长格伦迪,不无心虚地借口让黑人有一个上古巴法庭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建议法庭不要将黑人交回提出民事诉讼的西班牙原告,而是交给西班牙当局的时候,司法部长自己也知道,这是他的全部辩解里,最没有底气的一个部分。他甚至闭口不提海防队吉尼中尉对“阿姆斯达”的财产申请。是的,身为司法部长,出于对整个行政分支工作有利的考虑,他想中止这场刚刚起头的民事案件,彻底把“阿姆斯达”号从司法分支里拖出来。可是,正由于他是司法部长,他比谁都明白,这几乎已经不可能了。

  现在看来,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老百姓,显然还没有象今天的美国人那样,被训练得“慧眼独具”。对总统和其行政分支的法律监督,远不如今天那样容易抓住要害。所以,尽管他们有权利在报刊上攻击司法部长的声明,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大多数人只是从人道的角度进行侧面进攻。从一场“法律战”来说,还很不得要领。

  只有极少数人,似乎领悟到了一些什么。他们在报纸上提出,“阿姆斯达”已经属于司法分支。作为行政分支,已经不能无视司法分支的权利,独自采取行动。只有这两句话,实际上点出了问题的要害:在政府结构中,司法是独立的,行政分支无权干涉。所以,即使总统有理由按照“平克尼协定”交还“阿姆斯达”,在司法程序结束之前,也不能有所动作。

  对于黑人的律师们,形势是很清楚的。就是只能在司法程序中取胜,不能失败。因为后路已经被行政分支切断了。

  我们再回到康乃迪克州。在那里,一切都在正常进行。对于刑事起诉的前期准备工作也还在进行。

  这时,律师们决定先单独为三个女孩子向法庭要求一个“人身保护令”。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是必须向接受该案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这样,接受这个“人身保护令”的要求和审查,就会把案子带到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联邦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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