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林达 > 我也有一个梦想 | 上页 下页


  后来我才知道:美国的法律规定,持有见习驾驶执照的人,尚处于学习阶段。为了行车安全,必须在持有一年以上正式驾驶执照者的同车监督下,才能出门练习开车。否则,万一出了车祸,造成人员伤亡的话,犯规者就必须面临谋杀罪的起诉。可是,为什么是谋杀罪呢?谋杀罪在这里是一个法律定义,和我们的通俗理解有一些差异。美国的法律认定,如果你明知自己的某一个动作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你仍然违法去做了,那么一旦意外发生,你所承担的后果就是在“谋杀罪”的法律范畴之内。根据同样的道理,酗酒开车造成伤亡的话,面临的也是谋杀罪。

  之所以向你提到这些“题外话”,主要是让你对这里的“酗酒后大幅度超速行车”的概念有一些了解。然而,洛德尼·金的案件还不止是这样一个危险的违章驾车事件。

  当时,警察用测速器测到了一百英里的超速行车之后,当然还不知道他是酒后驾车,他们只是按常规打出警灯就尾随上去。在这里,任何人看到自己后面有警灯闪亮,都知道必须向慢车道方向换车道,给警车让路。如果发现警车随你一起换车道,继续在闪灯,那就说明他是冲着你来的,必须立即让到路边停车。这是美国生活中“行”这一部分的生活常识。停下来,也就是一个交通犯规处理的问题。不停甚至企图逃跑拒捕,被抓到之后罪名就大了。再说,警车都是好车,又有法律所赋予的抓逃犯的超速权利,事实上也很难逃得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绝不会作出“逃”的选择。

  那么是不是还有人逃呢?还是有的。这种情况的绝大多数是一些不能与警察“照面”的人。比如,他是通缉犯,又比如,他是有案在身,吃不准警察是否已经掌握了他的情况。因为警车里都有电脑,警察截下违章车辆之后,首先是索取驾驶执照,把执照的号码输入电脑系统,查一查案底。然而,即使是一些害怕查案底的人,也不是都选择“逃”。因为脑子稍微清楚一些,就知道还有个“逃不掉”的问题。“逃”而“逃不掉”,岂不是徒然罪加一等。所以真正下决心逃的,一般都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者是脑子不清楚的不顾后果的家伙。

  更何况,在警察的追赶下飙车夺路而逃,不论逃的,追的,还是在同一路段的其它车辆,都有极大的生命危险。可想而知,这时已经不仅仅是车速快的问题,任何交通规则都会被弃之不顾。我们的朋友卡琳就曾经在通往机场的公路上,遇到过一次逆车流方向的警匪飞车追捕。此后一提起来总是后怕不已,总觉得是拣了一条命。

  偏偏在那个午夜,不知是不是酒精在起作用,洛德尼·金选择了逃。他本来已经是一百英里的车速,再一逃,更是望尘莫及,时速一度达到一百一十五英里。就是这一逃,不仅改变了违规驾车的性质,也使得四名警察的神经被强烈刺激起来,完全处于一级战备状态。按照经验,他们知道自己可能遇到了非常危险的情况。这个危险,除了超速追赶可能遭遇的车祸之外,还包括前面很可能是一个持抢的亡命徒一类。然而,逃的人可以有“逃”和“不逃”的考虑,警察的的工作职责却使他们没有“追”还是“不追”的选择。他们也就从毫无准备提升到一级战备,突然神经高度紧张地拉响警报高速追上去了。

  看来刺耳的警报也没有起任何作用。这一追,整整追出去好几个英里。之后,洛德尼·金因为拼不过警车的速度才被迫停车。停车之后的最初阶段,是最紧张的。在美国,当警察与某个人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法律要求平民首先必须服从警察的指令,使得双方之间非常危险的高度紧张的对峙状态尽快缓解。这种情况下的警察指令也都是规范化的。例如,要求背对警察,手放在车顶上或是后脑勺上,甚至要求趴下。

  在这里,这一点是达到共识的,即,要求平民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服从这些指令,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是有规范的,是可以预测的,而另外一方的反应是很难预测的。如果,被追捕一方不立即听从警察的指示,相反采取一些抗拒的动作,警方就有可能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危险作出过度的判断和反应。这样,即使是一些原本不应该发生危险的事件,也会出现伤害。

  因为,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权利开枪。加州的类似追车案件还有过一个录象集,在电视台放过。整个过程都是从直升飞机上拍下来的。这些案子的最后结局如果是抗拒的,多数都导致枪击。抗拒者因此送命的也有。没有人提出异议。因为警察的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在洛德尼·金的案子里,在高速追车几英里被迫停车之后,他走出了汽车,但是并没有听从警察的任何指令,没有做任何警察要求的动作,并且还在嘲笑这几名持枪围着他的警察。在法律上来说,他属于拒捕的范围。于是,警察冲上去试图用警棍制服他。前面提到,拒捕的处境是极其危险的。拒捕表明了一种态度,警察防范的心理层次也就是不一样的。如果他反抗的动作大一些,如果他出现一些可能使警察误会的动作,处于备战状态的警察都有可能出于自卫的目的而开枪。而且有拒捕在先,法律很难追究警察的责任。所幸的是,这样的情况在洛德尼·金身上总算没有发生。

  此后,就是大家在电视里都已经看到的那一场警棍殴打。上面发生的这些故事,洛德尼。金本人也没有否认。除了上述的事实之外,四名警察被告的律师还向陪审团指出,如果洛德尼·金下车以后不拒捕,这一切是不会发生的,他本人的意愿完全可以随时中止这些警察武力拘捕的行为。只要他按照法律遵从警察的指示,一切早就结束了。律师强调,发生的殴打只是拒捕造成的后果,警察遇到拒捕,他们也别无选择,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为了证明四名警察被告并不是因为怀有种族恶意而对洛德尼·金进行攻击。被告的律师甚至向陪审团提出这样一个相当有力的证据,就是,当时这辆在黑夜里高速逃窜的汽车里,实际上一共载有三个人。另外两个人由于一出汽车就完全遵从警察的指令去做,结果他们毫发未损,没有受到任何打击,而这两名被捕者也是黑人。

  那么,如果遇到拒捕,警察使用警棍是合法的吗?应该说是的。作为警察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执法者,他是有许多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的。比如说,遇到危险的嫌疑犯拒捕或者暴力拒捕时,警察可以动用警棍甚至于开枪。因为众所周知,警察的工作是高危险度的工作,他也有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再者,没有人会否认,动用武力有时也是制服对方唯一有效方法。可是,疑问并没有解决。在那段83秒钟的录像带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在被殴打之后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这就有了一个使用武力是否过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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