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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首都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的九个法官,他们在裁决中经常发生严重分歧,这已经是家常便饭了。可是,这一次却相当一致地支持下级法官格赛尔所做出的对《华盛顿邮报》有利的判决。他们在裁决书中指出,司法部提出的理由,按照尼尔标准的衡量,不足以证明对报纸的禁制令是正当的。但是,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同意将现有禁制令再一次延长,以便司法部有时间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6月24日星期四,《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审查第二巡回法区上诉法院的裁决。几乎与此同时,司法部也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推翻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一反常态,迅速做出了反应。6月25日,经由五位大法官提议,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将接受这两个上诉案,回答所有人都关心的新闻自由对国家安全的问题。

  当6月25日星期五最高法院宣布接受这两个上诉,两案并一案来做出裁定的时候,正好也就是上诉法庭所裁定的时间线,即由司法部提出五角大楼文件中不可发表部分清单,然后报纸可以发表任何其他部分。

  这时候,《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就面临着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他们要不要按照这一要求,照着司法部提出的清单,剔除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内容,然后继续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中余下的内容?

  对《纽约时报》来说,还有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因为他们是经过几个月的准备,10期五角大楼文件报道已经全部完成,现在他们就得逐字逐句地检查,报道里是不是有哪句话,哪个说法,是包含在司法部提出的清单里的。而这样的检查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十分危险,弄不好就真的是“泄密”而且讲不清了。

  如果不接受这个条件,那么两家报纸在法庭上说的,公众利益要求立即发表他们得到的新闻,不应该拖到事件结束之后,这样的诉求就显得言不由衷了。既然在法庭上表示急着要发表,现在为什么不发呢?

  尽管上诉法庭的裁决说得很清楚,这是针对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所做出的临时方案,就事论事,下不为例。可是,这个困难的决定仍然涉及此案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媒体在得到一件新闻或资料的时候,它是不是危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是不是能够发表,应该由谁来说、来判断。这是政府一方和报社一方真正的分歧。而此案的意义在于,这是一个开先例性质的案子,这个案子的结局就是将来媒体面临如此问题时候的游戏规则。

  如果接受这种安排,无异于说,机密不机密,政府说了算。尽管现在司法部将提供一份清单,也许只是这套文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盖着机密或绝密章的文件不在清单里,允许发表。但是将来,当媒体得到一条新闻或一份内部消息的时候,并没有这样的清单可供参考,那么它惟一能够遵循的就是政府部门对此信息的保密分类,如果列为机密,你就不敢发表了。也就是说,这个安排无异于立下了新闻发布由政府说了算的规矩。

  这样的安排,从美国人的政治传统眼光来看,就是一种“预检”,就是由政府单方面地无可抗争地确定了什么不可发表。

  而原来报社方面一直坚持的是,能不能发、该不该发,媒体有权自己判断,媒体也有能力自己判断。从媒体和美国民众的角度来说,政府对自己的文件的保密分类,是为了政府自己的运作,他们可以根据这种保密分类来控制信息在政府内部的流通,控制信息传达的范围。这可以,这是政府内部自己的事情。但是用这种保密分类来约束民众的知情权,这就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分野。

  所以,这个时候的决定,看上去只是退一小步,其实却等于把整个诉求完全推翻了。

  《纽约时报》的罗森塔尔看到了这一点,坚持“原则”,表示拒绝。他说,《纽约时报》永远不会接受由政府官僚来选择什么可以印在报纸上这样一种规矩,即使这是一个暂时的规矩。罗森塔尔声明:“有条件地发表新闻,我们不会这样做。”

  《华盛顿邮报》一方一开始觉得,既然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之中,最后的游戏规则还有待最高法院裁决,既然这是一种临时安排,那么要是在符合司法部清单的条件下,报社仍然可以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中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报道,鉴于公众有权知道这些内容,报社应该认真考虑接受这一安排。

  谁知道,星期五下午5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司法部把这份清单交给两家报纸的律师的时候,这个困难的问题很容易地就解决了。

  司法部以政府部门一以贯之的态度开出了一份庞大的保密清单,这份清单等于向美国人民证明:如果一切由政府说了算,一切必须经过政府鉴定才可以发表在报纸上,那么,新闻自由就确实是完了。

  司法部的这个清单是如此庞大繁复,覆盖了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大部分内容。《纽约时报》已经准备好的十期报道,如果按照这份清单的话,就会割得所剩无几,除了一些妇孺皆知的鸡零狗碎,剩下的都是禁止发表的。

  更糟糕、也是更意味深长的是,司法部规定这份清单是机密的,只有以前由于工作需要而通过了国防部背景调查的记者编辑才能够看到这份清单,当然更禁止发表这份清单了。一般记者编辑根本不被允许了解这份清单的内容,也就不能参与下面的工作。

  原来还打算和政府合作的《华盛顿邮报》的布莱德利,在和三位律师商量以后,不得不宣布:“这样一份庞大的清单,使得我们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就算我们愿意印,事实上也没有能力去决定什么是可以印出来的。”

  这两家报纸居然都不合作,而且都责备司法部。司法部的反应是恼怒。司法部发表声明说:司法部曾经一再地要求报社向法庭公布他们手上有哪些五角大楼文件,这两家报纸都予以拒绝。如果他们向法庭公布他们手上有什么文件,他们打算发表什么文件,那么,我们司法部会负起这个重担,来逐条告诉他们什么是可以发表的,什么是不能发表的。可他们不肯公布,现在又反过来责备,说是司法部让他们的工作没法做。

  在这个具体冲突上,最集中地表现了政府和报社对于民众知情权的理解有多大的差距。看起来好像大家都同意,危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是不应该公开发表的,然后双方都要求由自己来判断什么是机密。而对机密的判断,政府方面和媒体方面的着眼点完全不同:政府方面是,只要有可能是机密就一定是机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机密就全是机密,只要有一刻是机密就长久是机密;而媒体方面是从民众的眼睛来看的,只要民众知道了不会出大事的就不是机密,民众有权知道的就不是机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过了就不是机密。

  问题在于,所谓保密分类标准在政府体制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考虑民众和新闻界对这样的保密分类尽什么义务,受什么约束。

  在美国明确要求人们接受约束的,只有法律。而根据美国政府权力体制的三权分立原则,只有立法分支国会才有权立法,而对法律的解释和强制执行标准的解释,由司法分支即法庭通过判案来进行。在日常生活中执行法律的人,也就是政府的行政分支,是没有权力立法的。立法和执法分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如果执法者也立法,双重权力集于一身,万一滥施权威,民众就没有活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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