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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这种“羞忿自尽”的遗风,自民国成立以来,名腑多,试举五个如下:

  一、民国八年八月十五号的晚上,安徽军阀倪嗣冲的安武军第八路第一营的士兵二十多人,在一个军官的率领下,冲进安庆的女子蚕业学校,强奸了校长张女士。张校长为了顾全面子,吃了哑巴亏,并且拜托他们对外不要声张。这么一来,他们的胆子更大了,半个月后(九月一日),第二次破门而入,又增加了八十多人,把所有的女教员和女学生都轮奸了,许多女教员和女学生受不了这种侮辱,纷纷自杀了!

  二、民国十一年陈炯明军队进广州。广州一个女校的教员张女士,在结婚后三个月就死了丈夫,她守寡到第七年,正碰到叛军进城,竟被强奸,她乃上吊自杀。李睡仙《陈炯明叛国史》中收有她给儿子的遗书,提到:“汝母清操横遭污玷,当时虽于无可抵抗的场合,皇天后土,汝祖若父谅亦鉴原;唯含羞忍辱,有何面目见人……但望汝……投身军界,免受人欺,时时追念汝母今日之死,为强徒而死也。”

  三、民国二十六年,日本鬼子侵入南京,由军阀谷寿夫率领的第六师团,演出了“南京大屠杀案”。据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的统计,光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十六两天,中国妇女被日本兵强奸、轮奸的,就已超过一千人以上。在这我们永不该忘记的民族血仇中,曾有不少中国妇女因之自杀。(如《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判词全文》中,就有“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三人,因遭日军强奸,羞忿投江自尽”的纪录。这种血债,竟被我们这“宽宏大量”的民族“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个以前北平名女人的养女李幼冬,才二十二岁,被仆人持刀逼奸,结果这个混账仆人居然在法庭上说是和奸,混账的法官居然把这种案件公然审理,而混账的新闻记者居然也就在报章杂志上绘影绘声。李幼冬冤郁难伸,最后服毒自杀。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报》上说她“清白被污,令名受损”,“自感无颜见人,顿萌短见。”

  上面随手举出的例子,都是所谓“羞忿自尽”的遗风。尤其最后一个例子,在李幼冬自杀后,我正在大学里读书,一连好几天睡不好,我深深觉得:传统的观念真是害死人!这完完全全是被观念害死的!在她死后,我遍读报纸杂志中的评论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观念清楚的文字来大声疾呼:李幼冬丝毫没有自杀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洁”,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得“无颜见人”。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了,最后只好“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羞忿自尽”的荒谬观念,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舍命全贞”、“拒好殒命”。因为“‘生命’事小,失节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清白被污”之后,“羞忿”

  一番,然后自动“自尽”。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活着干嘛?所以“逼令自尽”。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就好而嫁”——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专利”,虽然在“专利”之前,歉未“申请”〔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遮羞费”。因为被强奸是“羞”,这个“羞”,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丑事”,以“一切都遮盖”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不甘受辱”,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舆论喉舌”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美国人感到跟他们“不太一样”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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