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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京内消息隔膜,江南人“都曰可杀”,京朝大老,却颇有人为何桂清缓颊。先是当江南大营一破,文宗忧虑苏常不保,大学士军机大臣彭蕴章还说:“何桂清驻常州,筹划精详,又有张国梁、张玉良一批骁将,文武协力,战守有余,苏常必保无虞。”不数日败讯到京,文宗痛责彭蕴章无知人之明,因而解除军机大臣的职务。同时,何桂清被革职查办,以曾国藩为两江总督兼钦差大臣,督办江南军务。

  当时湘军还未入江苏地界,江苏的最高地方长官是薛焕,他是何桂清所提拔的人,自然向着何桂清,其次是浙江巡抚王有龄,也要救何桂清,所以多方庇护,一再联衔上奏,“请弃瑕录用,俾奋后效,以赎前愆”,文宗不许。于是又说他在上海激励团练,运动内应,设法光复苏州,请求等到苏州克复,再赴京伏罪,文宗又不许。以后英法联军内犯,文宗出奔,接着发生辛酉政变,肃顺被诛,恭亲王掌国,两宫太后垂帘听政,由于这一连串的大事,拿问何桂清一案,便拖了下来,容他在上海苟且偷生了两年。

  同治元年四月,朝中大局已定,于是何桂清不能不就逮,解到京城下刑部大狱,主审的秋审处四总办中,有一个是直隶司的郎中,名叫余倬光,正好是常州人,冤家遇着对头,何桂清就没有活路了。依照大清律,“封疆大吏失守城池”应得的罪是“斩监候”,但秋后处斩,须先经御笔“勾决”,这就有了一丝生机,到时候可以设法为他乞恩缓决。所以余光倬加上一条罪名,说他“击杀执香跪留父老19人,忍心害理,罪当加重”。因而拟了“斩立决”,余光倬必杀何桂清,虽有私憾,但论法则亦实无活理。当时的刑部尚书是云南昆明人赵光,他是嘉庆二十五年的进士,这一榜是名榜,出了个连中三元的广西人陈继昌,榜眼叫许乃普,就是许乃钊的胞兄,以此渊源,赵光对何桂清如何制和春、张国梁的肘,如何失陷苏常、如何纵兵殃民,十分清楚,所以传说在何案定谳覆奏的折子中,赵光有这样的警句:“不杀何桂清,何以谢江南百万生灵?”赵光为人庸愚,但这句话却是义正辞严的公论。

  慈禧太后当时垂帘未几,处事以君臣“同治”为宗旨,对于刑部定拟的罪名,不肯轻作裁决,降旨命大学士六部九卿科詹科道会议,这就是明朝的“廷议”,是件很郑重的事。会议结果,如刑部所议,而慈禧太后还不忍轻杀大臣,另有一道懿旨。

  懿旨上这样说:“何桂清曾任一品大员,用刑宜慎,如有疑义,不妨各陈所见。”这意味着,“上头”预备网开一线,所以跟何桂清有交情的、受了运动的,或者间接有关系可能受株连的,本以为何桂清罪无可逭,救亦无用,而在廷议中默无一言者,此时纷纷上疏论救,总计有17人之多。

  一马当先的是大学士管部的祁隽藻,他的行辈甚高,在当时已列入耆宿之列,山西寿阳人,所以多称他为“寿阳相国”。此人还存着清初贰臣的观念,当曾国藩办团练,出师有功时,他居然以为汉人一呼而集万千众,非朝廷之福。此时上疏救何桂清,首先就引用嘉庆的谕旨:刑部议狱,不得有加重字样。认为余光倬所拟,不合祖制。此外如工部尚书万青藜、御史高延祜,都是声名不佳的人物,而薛焕感恩知遇,又以重金替何桂清在京里走门路,所以初夏被逮,到深秋还拖在那里。

  慈禧太后为了笼络大臣,倒不一定想杀何桂清,但正人君子饶不过他。首先是最早参劾何桂清的御史卞宝第,抗章驳祁隽藻。原疏抬出仁宗睿皇帝的圣谕,这顶帽子太大,本难指驳,而卞宝第驳得十分痛快,他说仁宗上谕,只就承平时期寻常罪名而言。轻轻一语,就把他那顶大帽子卸掉,然后又说:道光年间浙江提督余步云失定海,咸丰年间湖北巡抚青拕失武昌,皆以失陷封疆伏法,其时祁隽藻当军机大臣,没有听见他说什么话,“何独于何桂清护惜若此?”这个奏折一发抄,时论大快。

  不过,何桂清生死之机,最后决于一个人,就是曾国藩。

  当时京卿中有个李棠阶,河南人,跟倭仁、曾国藩都是当年做京官时讲理学的朋友,慈安太后听文宗生前提到过这个人,所以特旨内召,任用为太常寺正卿,当浮议嚣张时,李棠阶上一个密折,说是:“刑赏大政,不可为谬悠之议所挠,今欲平贼,而先庇逃帅,何以作中兴将士之气?”这是撇开刑律及何桂清个人的祸福,以大局军务为着眼点,东南军事在着着进展之时,自然不能做出打击士气的事情来,所以,连慈禧太后看了这个奏折以后,态度也迅速地转变了。

  何桂清这一案的关键,本在他为何由常州脱逃?如果这一点能有所辩解,则可以不死,所以刑部审问时,他提出一份薛焕等人所具的公禀,请他退到苏州,以保饷源重地,证明他本心并不打算弃地。事过境迁,当时是否有必要退至苏州?是非无从判断,同时这张公禀,究竟真的出于当时,还是事后补具,以为卸责的余地,亦无从查究,因而朝廷特意降旨,命现任两江总督曾国藩查核具奏。

  曾国藩身在两江,疮痍遍地,目击心伤,而且他带着兵负破敌的全责,亦不能不为士气着想,因此,一向不大肯说题外之话的他,覆奏措词,如老吏断狱,犀利无比。

  曾国藩的覆奏是这样说:“督抚权尊,由来已久,司道以下,承迎风旨,不敢违拒,若此类者,无庸深究,疆吏以城守为大节,不当以僚属一言为进止;大臣以心迹罪状,不必以公禀有无为权衡。”

  这几句话精警绝伦,无人可驳。而在曾国藩覆奏未到以前,救何桂清的祁隽藻等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已搞出一丝生机,至此又复断送。

  祁隽藻他们所想的办法,就是将何桂清的罪名,弄成斩监候。为达成此一目的,分两方面迂回进行,一方面在廷议中格于公论,仍照刑部所拟“从重拟以斩立决”;一方面由祁隽藻领衔上奏,说“遍察刑律如临阵而退、弃城先逃等条,罪至斩监候而止”。加重罪名至斩决,“是为拟加非律”,也就是说超乎律法以外,非臣下所得擅请。然后由军机面奏,拟发上谕:此案既叠经廷臣等会同刑部定拟罪名,自应按律科断,即不必于法外施刑,以昭公允,何桂清着仍照本律,定为斩监候,归入“朝审”“情实”,秋后处决。此后为定照定律,详慎用刑之意起见,非为何桂清情有可原,将来可从末减,致蹈轻纵也。

  这道上谕,看起来合法、合理,一秉大公,毫无可议,其实是军机上欺两宫太后问政未几,不谙制度,用的是瞒天过海的手法,因为这年是同治元年,凡遇改元,太后皇帝整生日等等庆典,照例“停勾”,所谓“归入‘朝审’‘情实’,秋后处决”,根本是空话。

  所谓“朝审”,起于明朝英宗复辟以后的天顺三年,将待决之囚,在霜降以后处决以前,作一次最后的审判。对各省的死囚而言,此一程序称为“秋审”,而刑部狱中的死囚,则称为“朝审”,由刑部特选精干的司官人员,组织秋审处,主办其事。朝审或秋审的结果,分为五类: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最后两类多为独子以承宗祧,奉养父母,可以不死,缓决、矜疑则尚待进一步审讯,惟有情实一类,则在勾决之列,须另缮黄册呈览。不过,这年虽然停勾、招审册,仍应照呈,何桂清的罪名,已指明为“情实”,却由于打通了秋审处的关节,而余光倬势孤不能力争,所以未将上谕中“非为何桂清情有可原,将来可从末减,致蹈轻纵”的“紧要之语”叙入,企图蒙混过关,不想又遇到了一个硬铮铮的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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